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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问题的语言分析

  四、小结
  一般认为,西方哲学经历了由本体论向认识论转向之后,又发生了由认识论向语言论的转向,而我国的证据学理论也从过去的“客观真实”转变为现在的“确信真实”,这正与本体论向认识论转变相同,本体论的证据学关注的是“案件事实是什么”,而认识论的证据学关注的是“对案件事实我们能认识的是什么”,而笔者的这篇文章,则是向语言论转向的一个尝试,关注的问题是“法官应当接受哪一方当事人说的话——即事实主张”,即将案件的事实问题转变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真假问题,再将真假问题转变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可接受性问题,也就是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接受某个事实主张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证据学理论上实现这种语言论的转向,将有助于我们从诉讼悖论中解脱出来,所谓诉讼悖论,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在诉讼中,对于法院判决,一方面,我们希望它要以“事实”为根据,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事实”,其实只是法官的事实认定;一方面,我们希望它要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法律”,其实只是法官的法律解释;一方面,我们希望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能够知道是否实现的,只能是裁判过程的公正。概而言之,诉讼悖论就是实体与程序的悖论,抽象言之,诉讼悖论正是本体论与认识论的悖论,究竟是案件事实(本体)优先还是法官的认定(认识)优先?偏执于这个问题,实际上走入了一个没有出口的死胡同,语言论的转向,将案件的事实问题,转化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真假问题,不是试图给原来的死胡同打开一个出口,而是不进入这个胡同。
  
【注释】1.马蒂尼奇(主编):《语言哲学》,牟博、杨音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页1。
2.摩尔:《伦理学原理》,转引自麦克斯韦·约翰·查尔斯沃斯:《哲学的还原》,田晓春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27。
3.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页38。
4.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页71。
5.王希勇《“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的哲学意义》,载《德国哲学论丛》1999,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68——96。
6.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页47。
7.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6,页23。
8.笔者过去也持这种看法,参见喻敏《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页595——605。
9.L·乔纳森·科恩:《理性的对话——分析哲学的分析》,邱仁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页104。
10.伯特兰·罗素:《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219。
11.路德维护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页25。
12.W·V·奎因:《真之追求》,王路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页68。
13.同前注(11),页220。
14.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页79。
15.同前注(2),页84。
16.同前注(12),页25。
17.关于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哪一个更容易证明的思考,开始于一次乘公共汽车。在一些人员上下很少的站点,如果驾驶员发现站上没人等上车,他就问:“有没有人下车”,这个问话引起了我的思考,回答这个问题的人应该是下车的人呢还是不下车的人?显然,应该是下车之人,由此,我想到了举证责任问题。
18.陈波:《逻辑哲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86。
19.参见罗蒂:《哲学和自然之镜》,李幼蒸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页292。
20.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大出版社1999年,页485。
21.同前注(21),页484。
22.同前注(21),页472。
23.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页135-136。
24.同前注(21),页472。
25.同前注(24),页136。
26.同前注(7),页42。
27.参见(德)马丁·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载孙周兴主编《海德格尔全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2月版,页213-236。
28.当然,证人证言的问题稍微复杂一些,证言作为一种陈述,本身也有真假,但这种陈述作为证据的的真假,也取决于当事人的陈述。比如,笔者原工作的法院,曾审理一经济纠纷案,证人出庭作证,后经查明系伪证,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作伪证并无规定,于是我们便以伪造证据为由拘留其十五天,该人辩称:“我虽然说了假话,但我并没有伪造证据,我确实是真的说了假话。”笔者认为,他的辩解还是颇有启发性的,虽然还是拘留了他。
29.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页18。
30.同前注(29),页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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