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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之三)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要在适当时候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条款加以修订,从资本充足率、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机制、分业经营向适度综合经营等各方面提高商业银行整体实力,使之更向WTO的规则和国际惯例靠拢。其一是借鉴主要欧洲国家全能银行制度以及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增加有关金融控股集团、银行控股公司等法律规定,并允许他们有限制地参与证券、保险业务的条款,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逐步调整我国银行业参与证券、保险业务有关管理规定,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提供新的服务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其二是商业银行开展的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其三是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化改造,其中向包括国内非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投资者出售股权,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和成为上市公司,使银行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要积极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通过股票融资调整银行的资本金结构,既增加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又促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另一方面,要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不使之负担不应有的社会义务,而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其四是确立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部控制机构,使之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环境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和责权利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内部风险机制和健全风险管理系统。
  (三)关注新业务、制定新法规,并提高部分银行法律的层次。做好银行法律的配套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工作,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和出台一些新的银行法律法规,填补现行法律空白,弥补银行法律中的薄弱环节,弥补法律规定中过于原则的缺陷,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如:①要根据网络金融发展需要,及时制定网络金融的操作规定和管理办法,确保网络金融的安全运行,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寻求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银行监管方式,自90年代以来,随着通讯、电脑、网络等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在各国得到迅速扩张。这种交易方式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银行成为直接参与交易的主要环节,由于网上经营成本低、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监管法规,因而各国银行均投入相当大的资源开拓网上金融服务。如何对这些金融活动进行恰如其分的监管,将是摆在国际金融界面前的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在电子商务时代必须关注电子货币的管理,以有效防范网上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电子商务的跨国界运作,必然迫使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的国际合作。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是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必须协调和处理好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②制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规或规章,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定条件,中国人民银行救助商业银行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细化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程序、权限、职责;当前需要制定的关于银行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主要包括规范接管行为的《接管金融机构办法》,该办法应对接管的定义,接管的具体条件,按管组织的组成、法律地位和职责,接管期限,接管组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商业银行合并成分立的法律规定,制定《关闭金融机构的规定》,对关闭的定义,关闭条件主要包括支付能力、清偿能力、经营能力、市场份额、关闭成本,关闭前的紧急救助,关闭的清算程序等作出规定。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或《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破产标准,破产申请人,破产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组的构成,破产资产的清偿顺序等都应该作出规定。③制定规范商业银行竞争行为的规定,保证商业银行在公平有序状态下展开合理竞争,明确关联贷款人和关系人贷款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内部人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巨大损失。④针对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继续要求商业银行执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借款人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借款人信用记录,扩大对不良借款人的联合制裁。⑤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安全网体系。 建立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对限额下的存款提供保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防止因个别银行倒闭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金融风险,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因银行经营风险的压力,维护我国金融稳定。⑥正在制定中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外资金融机构法》、《消费信贷法》、《金融监管法》、《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期货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尽快改变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以法律形式确立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及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等方面做出详尽的规定。一方面为外资银行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可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一项既严肃又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有些法规可以先订试行,在操作的过程中修订完善,既要考虑中国国情,还可以借鉴西方这方面的立法。总之,不论难度多大,都应该立即着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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