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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之三)

  六、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机构内控制度
  按照银行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严格内部管理,重视制度落实,可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各金融机构只有建立起了科学有效的决策系统、责任分离的执行系统、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以确保一个法人体制适用的组织架构系统和切实有效的支持保障系统,以确保一个法人体制的有效运行,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稳健经营的原则,才能切实避免决策失误,执行失真、监督失灵和保障失效等可能产生的各种经营风险,增强银行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人民银行的放松监管是建立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基础之上。否则将给我国还很脆弱的金融体系带来不利影响。
  七、从法律上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要努力增强银行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银行业的审慎经营。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银行机构置于市场监督之下,使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和储户)只要具备一定的金融和财务知识,就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机构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开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当前对我国金融运行有着根本影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难以及时、准确地发现各商业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使处理风险的成本增大;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具体可分为商业银行与存款客户的信息不对称和商业银行与贷款客户的信息不对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商业银行主要经营效益指标和安全性、流动性指标的定期公开披露制度,使存款人无从判断商业银行的优劣,不利于借款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选择,又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增加。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等。中国金融运行中还存在大量的信息失真现象,表现为各银行机构不仅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管理状况、信用能力等缺乏充分的信息,而且对自身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情况也没有全面、准确、科学的认识。信息严重地不完全是我国金融运行效率不高并存在诸多潜在风险的员基本的原因,所以现在应着手起草有关银行机构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以使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分阶段地逐步达到国际标准。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应以维护投资者和储户利益以及确保银行机构的运营稳健性和提高竞争力为宗旨,规定有关信息披露的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其披露的内容应包括银行机构的内控制度、赢利能力、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表外业务信息和特别风险(如贷款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提示及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内部交易人员公开制度、直接行政政策指导的公开制度、各种违规事件查处的公开制度等,逐步使银行定期公布其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经营指标,包括贷款分类、重要客户、风险控制及盈利信息。监管资源是有限的,行政干预在市场经济下应有一定的范围,要达到有效监管,必须加强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使投资人、存款人、社会公众加强对银行经营的监督,以从外部加强对银行的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节 银行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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