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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之三)

  三、贯彻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要贯彻合理、客观、公正原则,在立法程序上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法的创制主体不一定必须是政府行政部门,为避免主体利益色彩,可由立法机关委托研究部门、咨询机构或相关院校草拟初稿;要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水平的起草班子,不仅要求其成员的素质要好,而且要优化结构。这样的班子应该包括多方面人才,特别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超然于部门利益的有关机构中具有较高水平的立法人员;二是有关法学、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和立法研究专家;三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素养的业务骨干。针对以往重视专家不够的情况,今后要注意加大专家参与起草工作的力度,切实发挥他们在银行立法中的作用。在创制程序上应从规划、选题和修改各个环节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法的内容上必须体现合理、客观、公正原则;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更要借助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减少暗箱操作和随意性,提高执法效率。
  四、运用国民待遇原则
  尽快将国民待遇原则运用到我国银行法的制定中,同时注意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过渡期待遇,避免过激的变革;首先是尽快取消对外资银行的特别优惠及限制条件,使中外银行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其次在未来世贸谈判时应从具体情况出发作出审慎的承诺。
  
  第二节 具体银行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善
  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 “十五”期间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监管体系和调控体系,努力实现金融监管和调控高效有力,金融企业经营机制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金融市场秩序根本好转,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全面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根据会议精神要求,我国银行立法工作应在以下方面着手:
  一、对国内中资银行机构的规则与调整方面
  在制定国内中资银行机构的规则与调整方面应注意拓宽银行的业务范围,突破传统业务领域的限制,鼓励银行开发现代金融精选的新领域和实现业务的多样化,并指导其适当增加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比重,以分散银行机构风险,增强银行机构与外资银行机构竞争的能力。同时,为顺应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在立法上对于严格的分业制度应有所松动,确立起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长期目标,争取逐步实现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以提高我国银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是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办理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人民银行这一政策的出台,突破了现行《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弥补了商业银行主体资格上的缺陷,为中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也应该体现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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