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保释制度的一点思考
侯利阳
【摘要】本文的目的主要是简要评述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的缺陷,顺便介绍一下西方的保释制度,从而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加以改进,并建议引进保释制度。
【关键词】保释,审前羁押
【全文】
[正文]
审前羁押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将被羁押的人关押于看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自杀、逃跑、毁灭证据、串供,以及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安全。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及时将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羁押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就会给这些人提供逃避侦察、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机会,势必给国家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所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况下采取审前羁押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审前羁押是作为一种必要的措施进行实施的。但是在我国事事必拘留,案案必逮捕,审前羁押成为一种惯例。审前羁押不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甚至变成为一种惩罚措施。一个案件中如果少了羁押甚至还会给人一种不正常的感觉,羁押已经成为一个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笔者认为这与当今的世界潮流不合。这说明我国依然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客体来看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仍旧没得到保护。
在我国的审前羁押中侵犯人权的状况比比皆是。譬如在拘留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通过法条可以得知在我国拘留三十日以上是某些特定的情况,也就是说拘留三十日以上不是经常情况。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要被拘留三十日以上。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甚至可以说是无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存在。这种“正常”的羁押再加上中国特有的看守所体制,我想一个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都很难。人权在这里根本就不存在!再比如在逮捕中,由于我国逮捕期限规定的不确定性,同样一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的期限很有可能不一样。而这完全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意见甚少或根本就不被考虑。另外,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倒还合理,但是人民检察院自己办理案件的逮捕也由自己批准就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了。权利的分配和制约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这种人民检察院的“专制”是否合理大家自然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那么它们的人权是否能真正得到保护我们只有寄希望于侦察机关的“怜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