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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再认识

  二
  民事诉讼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经济纠纷的发生是人们在经济交往和其他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非正常的冲突和矛盾。为了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人们将使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去消解冲突和矛盾。不管人们采用什么方法和途径,只要历经一种程序,就必然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能量,因此人们就要极力避免那些无谓的消耗。基于人们的这种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就有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时间经济性的价值评价。欲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就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予以限制。诉讼时间的耗费主要是诉讼主体行为时间的耗费。诉讼主体行为的实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如果要加以限制,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一旦诉讼主体非因客观原因而不行使诉讼行为,则使其丧失行使这种诉讼行为的权利。这就是现代民事诉讼的新的价值体现。这种新的民事诉讼价值在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都能得以体现,同时也应当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灯标。当今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为了达到诉讼效率——尤其是提高庭审效率——都规定了审前程序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期在开庭之前就确定案件的争点和将要审理的证据。
  为了实现这些程序的设置目的,各国几乎都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笔者根据手中掌握的材料,分析了一下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四国民事诉讼中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有关规定,以求对提交答辩状的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为了研究的方便起见,笔者根据对被告不提交答辩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这几国的不同处理方式分为两类:(1)对被告的不提交答辩状行为作完全失权处理,比如美国和英国。(2)对被告的不提交答辩状行为一般也以失权处理,但是又规定了一些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被告逾期也可再提出答辩,比如日本和德国。下面笔者对这几个国家情况进行以下具体的分析。
  (一)美国和英国
  在美国为了达到司法效率,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十分详尽的审前程序,其目的就是要在案件进入审判之前确定争点。如果被告在审前程序中不提交答辩状,那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设置审前程序的目的就要落空。因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被告)对必须回答的诉答文书的事实主张,除关于损害赔偿数的主张外,在应答诉答文书中如果没有加以否认,即视为自认。“当被告不对原告的起诉提交答辩状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如果损害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话,法官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而如果损害赔偿的数额不确定的话,法官就会举行一个听证会(hearing)让原告证明损害赔偿的数额。被告可能会出席这个听证会,也可以要求一个陪审团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但是这种情况一般是很少见的,因为法院一般是不会给被告送达听证会的通知,所以被告很少出席听证会。”可见美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不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反应是相当强烈的,对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科以近乎苛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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