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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再认识

提交答辩状行为的再认识


侯利阳


【摘要】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可是在我国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并且开始影响到诉讼效率和原告的诉讼利益。结合美英日德四国关于提交答辩状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的这种状况是因为缺少完善的审前程序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缘故。在对我国审前程序重新构造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行为进行一些限制。最后笔者详细分析了这些限制,认为这些限制只是提交答辩状在新的诉讼构造中的表现形式而已,提交答辩状依然是一种诉讼权利。

【关键词】答辩,性质,审前程序,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全文】
  正文:
  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面对原告的攻击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为自己进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前提下有准备地进行活动,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受诉人民法院来讲,则有助于了解、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于正确的指挥庭审活动,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第113条和第二审程序中的第150条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的规定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同时学术界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上也模棱两可。立法上的法律漏洞使得实践中的司法是去了根基,因而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上出现了各种偏颇。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以期借此消除诉讼理论在这一问题的混沌状态,完善现行立法和正确地解决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传统的学说认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被告自己决定。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原告,使原告及时了解被告的主张和理由,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通过提交答辩状与原告进行对抗。并且,法院在对被告答辩状的审查中也会及时了解案件的争点,从而提高庭审中的诉讼效率。可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学术理论中,我们却都发现不出学术界、司法界对提交答辩状的重视程度——提交答辩状几乎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那么,我国为什么长期不重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呢?笔者以为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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