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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离婚判决的几个重要因素---------对30个离婚案例的实证分析

  第四、30个案例中的分析变量为十二个 ,包括:城市类型、判决离婚与否、原告性别、有无调解、有无财产纠纷、是否分居、结婚前是否有影响因素、是否有家庭暴力、审结类型、有无子女、是否有婚外恋、婚后有无疾病。
  二.用SPSS进行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结论:
  首先,从简单的单个变量归类来看:
  第一,从城市类型来看。我们从简单的数目的统计可以看出,我们以前的观念上认为大城市由于接触现代生活较多,受到外界的诱惑很多,所以我们往往认为大城市的离婚率较中小城市为高 ,而从我们随机抽取的案例数据来看,离婚数其实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区别并不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婚姻作为人类的一种暂时组合的形式,无论在那个角落,其分合的频率都是大致相同的。可能在大城市里已婚者会受到更多其他的诱惑,但是在中小城市里,有大城市所没有的其他离婚因素的介入。所以,离婚率在中国这样一个向现代化转型的国度里,大、中、小城市是向逐步趋同的方向发展的 。当然,苏力先生 对婚姻的实证法学意义上的解构,可以给我们更多的启发。(见下图)
  
  
  第二,从一审原告的性别统计来看,通常人们的观念中认为:男人在婚姻中常常是有过错的,故一般提起离婚的以女性居多,从我们最基本的材料总结来看,是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所以,社会一般观念对法学的研究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用在这里可能不是非常的确切,但是能从一定的存面上说明一般社会观念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经验。(见下图)
  
  
  
  第三,从前两年就开始讨论的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媒体上铺天盖地的进行讨论, 让人的感觉是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我们婚姻家庭中非常严重的问题,但实际上,我们可以从数据中看出,尽管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到我们的媒体上所渲染的那种非常严重之程度。30个案例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为两例。从一个角度来说,这里面可能更多的体现出女性的社会自我意识提高,对家庭暴力的关注程度较原来为高,而非是在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增加。(见下图)
  
  
  第四,关于婚外恋的讨论,同以上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婚外恋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严重,可以说,也许婚外恋在每个时代都是那么不多不少的存在的,而我们现代的社会,由于女性的觉醒因素,现代社会的关注程度等,使得婚外恋似乎看起来很多。其实,一个社会要保持其相对的稳定,不可能说突然婚外恋就会急剧的上升,这是不符合社会运行的逻辑和经验的 。(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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