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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判例发展及对我国之启示

  在加利福尼亚东区法院的一审中(1999年4月),法院驳回了Connectix公司的正当使用的抗辩。认为尽管在VGS中没有含有PlayStation的源程序,但是VGS并非是一种变化的使用,这种使用妨害了PlayStation的系统的销售。所以,该法院对Connectix公司发布了继续发售的禁令。
  在上诉中,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定Connectix公司属于正当使用,解除了加利福尼亚东区法院的禁令。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思想基本上还是来源于Sega Enterprises v. Accolade Inc. 一案,认为:为了了解程序设计的思想和功能概念,如果不存在其他方法,则对该程序的目标代码进行反汇编是必需的,即当进行反汇编行为是接触程序中不受版权保护方面的唯一方法时,则这种反汇编属于合理使用。用判决书的原话来说就是:“Sony’s BIOS contained functional elements that could not be accessed without copying the program during the proces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二、美国司法实践中判定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的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是SSO判定法,SSO即结构 (Structure)、顺序 (Sequence)和组织 (Organization)的缩写。是指构成计算机程序的各部分、各层次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关系设计。确认SSO的判例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判断原则———“实质性相似 +接触”。因此,只有被告确实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并且自己所开发的软件同原告的软件在SSO层次上相似,才能判定被告构成侵权。而美国凤凰 (Phoenix)公司据此想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净室技术”(Clean Room Technique)以规避责任。
  所谓“净室技术”, 就是保证软件的开发人员从未接触过被还原的软件。公司将开发人员分成两组并加以彻底地隔离。第一组负责对他人的软件进行分析,提取该软件的设计构思,然后将分析的结果送交法律顾问审查后再交给第二组。第二组人员是经过严格审查的,保证从未接触过被还原的软件,他们根据第一组的报告来进行新的开发。在第一组所提供的报告当中只包含软件的设计思想及输出结果,而不能含有软件是如何实施这些思想的。两组之间交流的所有文档都经由法律顾问的审查后才能传递,保证第二组完全不能接触到被还原软件中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内容。整个软件的还原及开发过程都在专业律师的监督下进行,并且要建立详细周密的工作记录。采用“净室技术”开发出来的软件即使SSO与他人的软件相似,由于开发人员只接触到他人软件的设计思想,而没有接触到软件本身,依“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定原则,就不会构成对他人软件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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