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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2、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看,我国金融本土化的法律与监管较强,国际层面的法律与监管较弱。在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和方法主要是:(1)事前监管即按条件注册登记开业。按中国现行的规定申请的条件区分为三类: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2)事中监管是对业务范围和运用机制的规范。按中国现行的规定“外资银行可以部分或全部依法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款准备金。”(3)事后监管是对财务状况的审查和照章纳税,外资银行必须向货币管理当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营项目报告书、储备资产报告以及大股东、大董事和主要经理人员的情况。从对有关外资银行的立法方面来分析,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第一,立法的层次不高。目前具体指导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是《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其中效力较高的《管理条例》也不过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权威性不够。
  第二,监管原则定位模糊,指导思想不够明确。有关法规对外资银行的管制定位为“综合采取保护主义原则、单方优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这种监管目标模式与原则定位的模糊造成在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
  第三,监管制度与方式上存在缺陷。目前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稽核局、外汇管理局、国务院的有关机构和各省、计划单列市的分行和分局等。现行对外资金融机构多头管理的模式导致监管机构的分工不明、关系不协调并影响其高效运转。在监管手段上,目前仍以行政管理为主,缺乏先进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考核体系,监管水平不高;只注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外部监管,内部约束机制如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欠缺。此外,还存在诸如对外资银行定期稽查与评价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有关外资银行的税收、接管、破产制度未作出深层次规定,缺乏监管的有效国际合作及相关立法的明确规定,与外资银行母国间的信息交流制度未能有效建立,以及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操作,对外资银行违规行为缺乏必要制裁措施等等问题。
  第四,监管的具体内容上存在缺陷。从市场准入的监管上看,有关法律规定,外资银行在我国可有五种形式: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存在不同的风险系数。“从监管角度看,外国资本渗入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则是分行。”因为依据巴塞尔文件所确定的跨国银行监管的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分行的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国的有效监管”。当外国银行通过分行经营时,东道国更多的依赖于外国银行的母国的监控水平,分行只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的倒闭会直接导致东道国分行的倒闭。但是,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有关市场准入形式的监管中,对于风险程度迥异的分行与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几乎没有严格区分,除对设立分行的申请者规定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要达到二百亿美元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者要求一百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之外,其他条件基本相同。这种监管方式显然不利于有效地实现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安全的维护。
  (六)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有效性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随着我国加入WTO其有效性趋于减弱。从金融宏观调控角度看,货币政策面临着主要挑战有:
  1、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不足。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通过调节、控制货币供求行为和社会总需求,实现对经济运行状态的调节与控制的方针与措施的总称。它的基本职能是维持适度的货币供求,为经济运行提供相对稳定的货币环境。在经济运行失常时进行逆向调控,适当降低过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合理阻止经济的衰退。货币政策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政策目标、传导机制和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主要包括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四个方面。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看来是一个单一目标,或者说追求币值稳定是主导目标。但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相对较差,如果遇到了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背景,政府总是有促使中央银行放松货币政策控制以促使经济增长的意图,这时将促进经济增长作为头号目标来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我国中央银行没有对货币政策工具的独立操作和控制权,一些重要的货币政策的实施要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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