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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规范了我国金融活动主体及其主体活动的行为。如:对票据类型和票据行为、担保方式及责任、银行作为公司的特殊形式等进行了规范。这几部主体金融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五)为了便于金融管理和对金融业务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这些行政法规是针对我国金融运行状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适时制定颁布的,对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起到了很好的稳定和规范作用,有些法规在加入WTO后,还会继续发挥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金融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大量的金融规章: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管理和操作方面,主要有《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证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再贴现试行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 等;在会计制度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人民币管理方面,主要有《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在执法监督方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些金融规章,明确了金融管理和金融业务的具体内容、操作方法和程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及时规范金融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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