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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这些法律、法规在宪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金融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是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既适应中国国情又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法律制度统一整体,调整着金融关系的不同侧面,共同实现金融法制的任务。为保障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实施,它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组织机构、业务、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明确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为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石,对促进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框架的核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性质及其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责与权限,从法律上保证了其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管理金融业的法制化的进程,切实地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享有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方面的同时,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负有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规范自身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增强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其依法监管的执法水平。总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分别对我国金融领域内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资金市场、货币市场业务经营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当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制定的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法》。首先按照市场原则,把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作为立法起点。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水平状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次较低的情况,为整体推动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并确立了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原则。第三《商业银行法》第一次明确了法人财产制度原则,要求按照公司制原则规范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利于把我国的商业银行建成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第四对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同时《商业银行法》也要求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贷业务。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开办保险业务、设立保险机构的条件及其业务范围、职责、权利、义务,明确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和原则,对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范围、方式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我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其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依法运行和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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