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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李宏


【关键词】金融 立法 不足 完善
【全文】
  我国金融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国金融立法的现状
  (一)已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金融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我国自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立法,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大先后颁布实施的主体金融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10部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145部。
  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有《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证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再贴现试行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3680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41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9部。上述三类总计388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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