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必然会阻断两地司法协助的进行,从而导致司法活动的中断,阻碍司法程序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正义的实现,无法达到化解纠纷,促进交往的目的。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情形的发生,避免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内在的破坏效应。
(二)限制适用有利于内地和澳门的不断融合
公共秩序保留避免了法域间的法律制度、社会风俗等方面的直接对抗,但同时也强化了各法域间的法律差异的不协调,抑止了法域间的互相融合。公共秩序保留始终掩饰着一法域不可与他法域相互协调的死角,限制其适用,就会使这些死角在相互摩擦中不断减少,有利于两地之间的渐渐融合,从而增强两地的自然凝聚力,促进两地交往。
(三)限制适用符合国际大趋势,实现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价值的回归。
世界上各复合法域国家大多排除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即使适用也比国际司法协助更严格、机会更少。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是一国内部法域间联系日益增强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使其适用不再是出于法域间政治、经济、文化的对抗,而主要是追求超法域关系公正、合理的解决的结果的目的,有利于公共秩序保留理念的回归。[16]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内地与澳门之间进行司法协助过程中,有必要为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留下空间,但同时也要对其适用施加严格的限制,即对于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采用“限制适用”的模式。
五、区际司法协助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模式的建构和运作
(一)公共秩序保留“限制适用”模式的基本理念
“限制适用”模式认为:区际司法协助中,一法域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从而避免两法域法律制度的直接冲突,维护各法域的独立和纯洁;同时,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施加严格的限制,防止滥用公共秩序保留阻碍司法正义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从而促进两法域的不断融合和两地交往。
(二)公共秩序保留“限制适用”模式的指导原则[17]
1.“一国两制”原则
“一国两制”是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内地与澳门间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则。由于在内地和澳门实行“两制”,证明两地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两制”抑止了内地和澳门法律制度的迅速融合,因此,在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中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必要;从另一方面看,内地和澳门实行“两制”,两法域都具有独立性,一方没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司法协助,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也有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据,而且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各法域独特的法律制度和这种法律制度下的特殊生活方式。同时必须认识到,内地和澳门同属“一国”,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当一方的司法协助要求有违“一国”原则时,另一方要敢于和善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另外,由于是“一国”,内地和澳门间的司法协助就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必须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施加更多的限制,而且应避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托词保护地方私利,妨害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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