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特别指出的是,Arthur J. cockfield教授在建立该模型时,对Internet这一笼统的概念做了深入分析,他认为,Internet实质上是“网络之网”(network of networks),由实在的网络设施(network),即实在的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等,和抽象化的计算机空间(cyberspace),即由实体网络所支撑的增值性的商业和非商业交流平台,两部分构成。这种定义方法对我们分析Internet环境下的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性。
1.网络(network)的特性及其税法意义
(1)全球性(Global Forum)
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在线交易 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在线交易的信息产品生产商和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不需要有任何地理上的联系,这种特性使远程交易(remote transaction)成为可能。 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网络公司,通过张贴其网页(web page)向参观者销售他的产品或服务,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人只要可以接入Internet就能够通过浏览该网页与这家公司进行交易,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那个国家内发生的。
然而,税收权力却是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另外,传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往往需要借助于一个有形机构,但是随着交易的网络化,很多商家把他们的商店搬到了网上,有形的销售网点不在存在,这不仅为税务机关确立税收管辖权制造了很大困难,而且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而这种信息以前可以通过检查那些实体的销售机构取得的。
(2)无形性(Intangible)
在线交易一般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而这种数据传输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解分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ICP/IP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设备中进行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无形的。这种记录如果有,也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
在线交易从主体上来看就是信息束的传递,因此也必然具有无形性。这种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的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
(3)匿名性(Anonymous)
由于网络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网络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但是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已经拥有3000万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50亿美元。但是eBay的大多数用户都没有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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