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指令》对共同体域外商标权利的用尽规定得并不明确,奥地利政府在将
《指令》纳入其
商标法时认为该问题应留由司法实践加以决定,由于奥地利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所以一审、二审根据奥地利承认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司法实践均判原告败诉。
原告不服,继续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注意到本案涉及对欧洲理事会法律文件的解释,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7条, 法院决定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就指令第7条第1款的解释,即是否允许成员国自行规定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问题,提交欧洲法院作临时裁定(Preliminary Rulings)。
(二) Silhouette案的两派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包括总法务官(Advocate General)、成员国中的德国、 法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及欧洲委员会在内的一方反对“商标权的国际用尽”;理由是:1、
《指令》的第
7条第1款将商标权用尽的情形仅限于投放至共同体内的商品,按照“明示其一即是排斥其他”的原则,其排除了投放至共同体外的商品也采用商标权利用尽的可能;2、
《指令》的目的就是使各成员国国内法商标法律趋于一致,而权利用尽原则是商标权的核心内容,不允许各成员国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在共同体市场内部形成贸易壁垒,严重损害内部市场的一体化,与建立共同体的宗旨不符;3、如果共同体采取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而外国并不采用这一原则,则由于缺乏互惠,在双方的贸易中共同体的当事方将处于不利的境地。[19][19]
观点二:一些学者及瑞士政府认为应当采取“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理由是:1、对于商标权利是否采取国际用尽原则,不能将指令保持缄默的行为解释成其对这一问题持禁止的立场,相反从欧共体商标法律制度统一进程中立法草案的反反复复可看出,立法者更倾向于将此方面的规定留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2、采用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消费者将从廉价的进口商品中得到实惠,并且会促进生产者价格竞争,反之则会让商标所有人分割市场,垄断价格差利润;3、建立共同体市场的目的是为实现各成员国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如果统一地不适用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则是把共同体市场与国际大市场分割开来而不是溶入,而由于采取了这种对内保护的措施,在国际市场上共同体关于内部资源最有效配置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20]
(三)欧洲法院对Silhouette案的判决
欧洲法院于1998年7月16日做出判决,最终采纳了前一种观点, 认为:指令第7条与第5条都是对共同体内部商标权人权利范围的界定,只不过在表达上前者采用了否定式而后者采用了肯定式。根据第5条第1款[21],一个注册商标赋予其所有权人专有的权利,以阻止所有未经其同意而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而第7 条规定只有在商标权人本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人将带有其商标的制品投放至共同体市场时,商标专有权才用尽,商标权人才不再拥有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其并无意于专门规定有关成员国与非成员国间商标权利用尽的原则;根据序言的第一、三、九部分,出于建立自由流通的内部市场的需要,缩小成员国间法律的差异是必要的,而确保注册过的商标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下享有同样的保护是最基本的要求,所有指令中有关商标权内容的实体的、重要的规定应完全协调,包括有关平行进口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