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国有股的法律地位来看,一切国有股都归全体国民所有即由全体人民享有所有权。因此,相应国有股的处分权也只能由全国人民来行使。减持国有股无疑就是一种对国有股处分权的行使,自应由全国人民来决定减持的方案。但全国人民即国有股的资产所有者处于极为分散的状态,这使任何个人对应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在我国的
宪法地位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全国人民表达意志的机构,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在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有法可依就是合适的了。
三、立法过程中的主体:一个面向程序的考察
确定了国有股减持法的位阶和立法主体,要继续探讨的是更具操作性的问题——立法过程中的参加者应该有哪些?
按照一般的立法过程,一个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两个重要的阶段即提出法案阶段和法案审议以及表决通过阶段15,与这两个阶段分别相对应就有两个主体——提出法案的主体和审议表决通过法案的主体。其中,审议以及表决通过法案的主体和法律的位阶以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密切相关,我们已经在上面论述过这个问题;提出法案的主体则即使在法律是同一位阶情况下也随法案的性质变化而变化。另外,立法的民主化原则16要求立法应该在一个充分的以公共讨论为特征的集思广益的民主立法过程中进行。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进行立法,有利于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在这样的要求下,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并且,
立法法还规定了在立法过程中发扬人民民主的方式:“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引入一个立法过程中的“意见主体”就是非常重要的了。
既然已经确定了国有股减持法的位阶和与之相对应的立法权限主体,这里我们需要做的就只是要考量该立法的提案主体和意见主体。通常,确定一个法案的提出主体和意见主体直接和该法案的性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
国有股减持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财政部公布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中表述为募集社会保障资金。这一减持目的在政策出台后遭到市场和社会各界的抨击,在各方多元讨论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方案。吴敬涟先生的观点是这方面集大成者,他认为国有股减持要解决的问题是: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款、平稳恢复沪深两市“非流通股”的流通性、实现新公司的“全流通”17。确定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所在,就比较容易把握在国有股减持立法过程中的提案者和利益相关者,其中利益相关者就构成这项立法的意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