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1的基本法解释

  第三,现在公务员体系中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及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他们将改称为常任秘书长,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之间的枢纽角色,在问责制局长的统领下,向局长负责,协助制定、执行政策,听取公众和立法会意见,争取各界对政策的支持。
  分析“主要官员问责制”,可以发现,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香港原有的公务员制度将基本保持不变,只是把公共政策和政治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由主要官员组成的类似特别行政区长官“内阁”的组织2,此政策局主要承担政治责任。
  这一制度和美国实行的每隔几年就要有几千官员大换班的制度根本不同。“主要官员问责制”把承担政治责任的行政官员限定在有限的14个职位上,其他职位的公务员则仍然保持政治中立、履行执行政策的职责。这样就不会损害已为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官制度”。而且,香港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西敏寺式的部长制。前者是由专职的政治家担任主要官员,后者则是由立法会议员出任主要官员。可以说,“主要官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借鉴世界经验、立足香港实际的一项创造。但其是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政治体制呢?
  二、“主要官员问责制”:符合基本法的制度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分析主要官员问责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该制度是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呢?经过研究,我们认为,“主要官员问责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权在基本法范围内的合法行使,并不违背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一、二节分别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的产生、组织以及职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基本法设计的是一种行政主导模式。表现在:行政长官地位显要;在行政和立法的关系中,行政处于主动地位;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实质上已经形成了行政主导的模式等3 。行政主导模式是与“立法中心、议会至上”之立法主导体制相对的一种政制组织形式。在这样的政制体制下,行政处于社会权力行使的核心,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主人(政府)与一个仆人(议会)的关系”。4 在香港地区实行行政主导模式是基于香港历史情况和现实条件的选择,并且这种组织形式在香港回归后不久进行的金融保卫战中被证明是适合香港发展的一种制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