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析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不予上市退回申报材料行政诉讼案

  本案的焦点是凯立公司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这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问题,证监会在此问题的解决上与法院相比较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法院判决证监会依据合法正当的法律程序对凯立公司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重新审查是“初审权”原则之原理在本案中的实际运用,是适当的。
  三、过高的超越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中国证监会在审查凯立公司上市申报材料时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中国证监会在未履行正当程序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
  这一判决的作出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论,这不仅因为该判决将极大的影响中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未来发展,而且因为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向被告证监会作出了一个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必然带来的问题是:这一程序性要求是否是合法、合理的?
  我国证券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在进行企业上市材料初审时发现疑问应当履行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进行实质性确认的程序,一般认为依据法无明文即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原则,证监会不应当承受更多的法律责任。
  但简单的套用法无明文即自由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于本案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中国证监会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机关,负有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保障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职责,为了有助于行政主体完成该行政职责,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包含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总处在与行政相对人相比较优越的地位。5而现代行政法则要求“行政法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过程中,应追求行政权与相对人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社会公正,对行政权的保障与法律控制等关系之间的平衡,而不是走向其中任何一个极端”6。为了平衡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以防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优益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程序正义原则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提出和得到光大。所以仅仅要求行政主体遵循法律上的明确的条文规定并不能给相对人的权利带来足够的保障,美国宪法规定了程序正义原则,通过法官在具体司法审查案件中对此原则的解释来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我国正处在行政法制不健全的时期,如果只要求行政主体遵守已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则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很不公正的对待,法官在具体的案例中运用司法裁量权对一般的法律原则作出解释并依此判案就是必需的了。同时还应当看到,代表行政主体进行活动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或理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应当能够遵循一般的公正原则行事,从司法角度对其提出此方面的要求也是现实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