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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初探

  ⑵仪容应当端庄。例如: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法官不得染黄发、涂彩指甲、浓妆艳抹、佩带金银首饰等。
  ⒊行为举止庄重得体。开庭时法官坐姿应当端正,宣判时应保持肃立;庭审中目光应当平视,询问当事人时目光应当直视;询问当事人要讲究顺序,制止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应公允及时;开庭时不可随地吐痰、抓耳挠腮、玩弄指关节或有其它无意识的不雅表现;对当事人不应吹胡子、瞪眼睛,动辄拍桌子、发脾气;使用法槌应当必要和适度。
  ⒋必须遵守法庭规则。首先要有一个能够引起公众敬仰与神往、体现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的法庭环境,包括整个法庭建筑物的构造能反映司法精髓,法庭内部设计弥漫庄重肃穆的氛围,如国徽悬挂端正不能倾斜,法官台应高于其它台位居中放置,法庭开庭一般应配备法警维持秩序,等等。法庭规则应当细化,上述有关法官语言、仪表、行为举止等要求都可以在法庭规则中予以明确。法官作为法庭的主持人,应当成为法庭规则的模范遵守者。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因此,法官在开庭时喝茶、抽烟、吃零食、随意进进出出、接听电话等表现都是不符合礼仪要求的,应当予以禁止。作为法庭的主持人,法官还应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的尊严。
  ㈢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礼仪培训、考核和惩戒机制。司法礼仪作为一类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在司法实践能否得到有效地遵守和执行,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律,即自我克制,内心强制。但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弱点,特别是我国目前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司法礼仪乃至整个法律职业道德相配套的外部强制机制。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考评惩戒机制,《律师法》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律师违法乱纪行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由律师协会进行处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遵守本准则”。可见,除了律师外,法官、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只能靠法院、检察院内部予以监督管理。笔者认为,这一监督机制是不完善的,西方法治国家大多通过行业协会例如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对其成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惩戒,我国虽然也有上述协会,但除了律师协会外,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的职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实践中也没有法官或检察官因违反职业道德而受到法官协会或检察官协会惩戒的情况。笔者认为,上述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具有监督其成员遵规守纪、遵守职业道德的职能,并且这一职能应当得到强化。但鉴于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法官、检察官在职业上具有共通性,在职业道德的基本理念、原则上没有实质性区别,笔者建议,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社会上推荐的德高望重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的制定以及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细化、解释;负责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包括司法礼仪的培训、考核;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等等。另外,法律院校应增设包括司法礼仪制度在内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课程,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伦理教育;国家法官学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法官进行司法礼仪培训,强化新任和在职法官的礼仪意识,提高法官的礼仪素养和礼仪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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