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分局向谢峰没有追回退款,但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不能不执行,只好以自己的款履行法院的判决。如何才能追回错误的退款?秦都分局认为,既然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扣押款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向谢峰退款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向其追款的行为理所当然的是行政行为;向谢峰作出追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谢峰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1998年7月2日,秦都分局作出《关于向谢峰追索不当退款的决定》,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于当日送达给谢峰。1998年10月8日,复议、诉讼的期限已满,谢峰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退款,秦都分局遂向秦都法院申请执行。秦都法院立案室认为,秦都分局的决定没有具体的法律作依据,拒绝接受执行申请书。秦都分局问法院对此决定不予执行,秦都分局将以何种法律程序向谢峰追索退款,秦都法院立案室答可以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就在秦都分局申请秦都法院执行谢峰的时候,谢峰向秦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许维、王朝采取欺诈手段卖车,请求法院判决许、王二人返还车款及利息。秦都法院西关法庭开庭审理时,许、王二人提出管辖异议,秦都法院又将案件移送给许、王二人所在地的武功法院。1999年11月,武功法院判决,车辆交易无效,与王朝无关,谢峰返还许维的吉普车,许维返还谢峰的车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谢、许二人没有互相履行义务,也没有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因为他们各以不同的途径从秦都分局得到了车款。
1998年10月中旬,秦都分局向秦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谢峰退款。立案室答复可以立案,不过要中止审理,理由是谢峰已将许维、王朝起诉,并且尚未审理终结。秦都分局等至1999年11月正式提起民事诉讼,秦都区法院即予立案。
3 法院成了第三人
谢峰接到秦都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立即提起反诉,并将秦都区法院列为第三人,理由是秦都分局之所以要向他追要退款,是因为秦都法院的错误判决。秦都法院认为自己已成为案件当事人,理应回避,请求咸阳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1999年12月,咸阳中院指定兴平市法院审理。
秦都分局向秦都法院递交了诉状和交纳了诉讼费后,以为万事俱备就静等法院的通知。2000年3月,秦都分局接到一封兴平市法院寄来的信,通知到兴平法院说明情况。秦都分局的代理人到兴平法院后才知道案件被咸阳中院指定兴平法院审理,此前没有接到案件被指定审理的通知。说明情况后,秦都分局向秦都法院要回2100元诉讼费交给兴平法院,兴平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