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审成第三人
杨联利
【摘要】 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在处理一起违反规定买卖军车交易案时,错误地将扣押的现金退还买主。岂料,误退车款使得自己官司缠身,秦都分局屡诉屡败。对于此案,不同法院之间认识出现偏差,同时还“开创”了全国的先例——
【关键词】行政诉讼
【全文】
1 误退车款留下隐患
1996年6月8日晚,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简称秦都分局)交通派出所(现已撤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吴家堡坡上的马路边停放一辆挂有部队牌照的银灰色北京213吉普车,车门大开,数小时无人来看管,非常可疑,遂将车拖回派出所。
6月10日,咸阳市某局干部谢峰到交通派出所称,该车是他代同学黄海涛买的,而卖车人是武功县的许维和王朝,许、王二人诈骗了他。谢峰没有车的任何手续,提供了一张盖有武功县某公司印章的空白稿纸。派出所认为该车来路不明,有犯罪赃物的嫌疑,决定对该车进行调查。6月20日询问王朝,王称:该车是新疆军区某单位抵账给武功县某公司的,武功县某公司又抵账给许维,王朝从许维手里买来,许维没有车的手续,被王朝退回,许维又将车卖给谢峰。谢峰暂时将车开走,以活期存折(上存32500元)及现金3800元作抵押,许维将存折和现金交给王朝,作为他给王朝的退车款。许维、王朝没有车的手续,交给谢峰一张盖有武功县某公司印章的空白稿纸。交通派出所认为,该车来路尚不清楚,且被多次非法转卖,犯罪嫌疑不能排除,需做进一步调查。王朝收取的存折和现金有犯罪所得的嫌疑,存折已被兑付,故扣押王朝现金36300元。到1996年底,新疆军区某单位来函证明该车是其与武功县某公司合作做生意时被武功县某公司开走的。交通派出所认为该车的犯罪嫌疑被排除了,但谢、许、王之间买卖军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遂从中调解。但谢峰坚持许、王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不要买来的破车,要求派出所按诈骗案处理,追回自己的被骗款。派出所调解无效,考虑到既不能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案件处理,也不能保护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将从王朝手中扣押的36300元现金于1997年4月27日退给谢峰。
2 一辆汽车三场官司
对交通派出所的处理,王朝不服,拒绝领车,一纸诉状将秦都分局告上法庭。1997年8月26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以秦法行初字(1997)第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秦都公安分局对王朝现金36300元的暂扣单,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扣押的36300元退还给王朝。” 秦都分局觉得,既然法院作出判决,向谢峰要回退款退给王朝不就得啦,就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秦都分局向谢峰追款,谢峰拒付,并提出法院判决违法,没有将他列为第三人。秦都分局又向谢峰做工作,让他起诉许维和王朝,请求法院判决其车辆交易行为无效。谢峰称他不起诉,也不退款。秦都分局无奈,也感到法院的判决不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秦都分局认为,交通派出所扣押王朝的现金,属于刑事犯罪立案前的调查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秦都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秦都公安分局以刑事调查为目的扣押原告人现金36300元”,即确认了交通派出所扣押王朝现金的行为属于刑事调查行为,却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判决,是相互矛盾的。咸阳中院审查认为秦都分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