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按指纹”谈司法公正
卢标
【摘要】在已经确立法治秩序的现代社会,程序公正先于实质正义,这已是不争之常识,因为以程序公正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则存;否则,程序公正亡,实质正义也亡。在我们逐步迈入法治社会的今天,程序法也已被看着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种种随心所欲、蔑视程序公正的做法便是公正之大敌。
【关键词】按指纹 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
【全文】
“按指纹”也叫“捺手印”,它本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件寻常之事,然而,稍微留意一下我们便可发现,因为主体的不同,诉讼活动中按指纹的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在被讯问作过签名之后,仍都被要求在笔录的每一页上再按上一个个指纹。司法人员的这种要求对他们来说往往是无条件的,勿庸置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无申辩和不按的可能。而在与证人、被害人作笔录时,情形则有所不同,有的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循规蹈矩”在白纸黑字上按下了鲜红的“指纹”,但有的人却能双手清白、“一尘不染”,成为例外,仅仅是签上姓名而已。自然,他们能不按指纹,完全征得了办案人员的同意,因此,在一些人眼里,有时不按指纹又似乎成了一种特别关照,或曰“豁免权”。
是不是说不按指纹就属违法?非也!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对按指纹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应当作相应的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按指纹的做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这里,笔者暂且撇开按指纹的法律地位不谈,仅责疑为何会出现这种因人而异的“按指纹”?即为何有人必须按,有的人就可以不按?
法律的内核就是公正,而司法公正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的公正,即在法律的实体适用上人人平等,它要求我们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严格依照实体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其二是程序的公正,即在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各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它是司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的操作规范。
笔者认为,“按指纹”看似事小,实质却“兹事体大”,因为,它已触及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在已经确立法治秩序的现代社会,程序公正先于实质正义,这已是不争之常识,因为以程序公正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则存;否则,程序公正亡,实质正义也亡。在我们逐步迈入法治社会的今天,程序法也已被看着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种种随心所欲、蔑视程序公正的做法便是公正之大敌。对这种事关程序公正的“按指纹”做法,为什么多年来我们却如此无视与随意?这不能不说是件憾事。所以,既谈法治,我们就应当冷静地检点和审视这习以为常而随心所欲的“按指纹”,认真讲究其适用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