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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从侵权关系上讲,第三人与斯蒂文森是义务主体,杰佛逊夫人是权利主体。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那么斯蒂文森是否还应承担责任?这涉及一个原因力的问题。所说的侵权行为的原因力是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各种原因在过错程度方面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一般来讲,过错程度越高,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越大,承担的责任越重。反之,过错程度越低,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越小,承担的责任越轻。从本案来说,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斯蒂文森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应当为其轻微的过失而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因果关系是普遍而复杂的,自然界和社会中的各个现象都是与其他现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在事物广泛而变动的外部联系中保持法律适用的有限性和确定性,以避免漫无边际地滥施惩戒和随心所欲地转移责任,必须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方法。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要依据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对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识,要以民法的性质为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范围,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完成民法的任务。
  
【注释】  ⑴杨立新 吴兆祥 杨帆编著《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第47页。
⑵《普通逻辑》编写组 《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五月第2版 第201页。
⑶《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第210页。
⑷余能斌 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版 第670页。
⑸李川、王景山《论法律因果关系》载《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⑹王家福主编 梁彗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 第477页。
⑺张旭勇著《“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46页。
⑻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版 第133页。
⑼参见张旭勇著《“法律上利害关系”新表述》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47页。
⑽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179页。
⑾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第105页。
⑿宋功德著《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 第49页。
⒀彭万林主编 覃有士 李开国副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次修订版 第14页。
⒁参见北岳《法律义务的合理性依据》载《法学研究》第十八卷第五期 第104页。
⒂参见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载《法学研究》第二十四卷第一期 第56-58页。
⒃参见王家福主编 梁彗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 第468页。
⒄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8月第1版。第1061页。
⒅王家福主编 梁彗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第478页。
⒆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163页。
⒇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490页。
(2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6年合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4月1版 第478页。
(22) 参见王利民主编 郭明瑞 杨立新副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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