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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读乔钢良的《现在开庭》后的一些感想兼论美国司法制度

  2)英美法系国家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相结合的诉讼结构并不是对立的,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不同表现形式。这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基于诉讼运作的方式和方法上。其实,英美法系国家法关于陪审团的权力是分割和制约的,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为了避免法官影响陪审团的心证而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证明活动,而大陆法系由于不存在陪审团,法官既认定事实又适用法律,固由法官依职权直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但不管采用何种询问方式,整个诉讼结构都是建立在当事人确定争点并由当事人进行证明活动的基础之上的,法官或陪审团只是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与当事人主义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3)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不同于法院对诉讼的职权作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主要表现在法院加强对诉讼程序上的指挥,在程序上法院起主导作用,因此既保证了诉讼的公正而又能迅速的解决纠纷,所以,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开始的加强法院的职权作用,是代表了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总趋势。
  因此,不能片面的认为大陆法系就是职权主义而英美法系就是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这两种诉讼模式正越来越多的结合。如在程序上采用职权进行主义的德国1976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经过在法庭上公开的口头辩论而采取书面方式审理案件,这就是把到底采取什么方式来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处理。又如美国1983年全面修改联邦民诉规则第16条,强化了法院诉讼管理特别是对审理前阶段的监督,并且规定了具体措施,这就扩大了法院对诉讼的职权作用。另外,在美国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决定重新进行审判,这也说明美国虽然是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但法官的权限确实是很大的。
  上面用了大量的篇幅介绍了西方的诉讼模式的异同目的在于澄清认识中的一些误区,因为在目前的审判改革中有一部分人片面的批评职权主义而盲目的推崇英美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甚至要照搬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都不是孤立的,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即要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国情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婚姻家庭等与社会公益有关的案件的审理法院应依职权介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外,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不管以任何理由法院都不能随意干预和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只能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如果法院以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为理由,随便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那就是把法院的司法行为等同于国家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了。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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