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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赔偿之价值分析

  刘方权 男 1972年生 福建建宁人 法学学士 研究方向刑事法
  ① [意] 加罗法洛著 耿伟等译《犯罪学》[M]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1月版第374页
  尤其是犯罪行为,受其侵害的法益往往不是简单的单一性法益,更多的是和被害人的精神、情感等联系在一起的多种法益的被侵害,简单的分析,任何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除了直接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外,与此相关的是被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如安全感的丧失、由受侵害而引发的精神紧张,焦虑。在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早已屡见不鲜,且索赔金额大有日渐高涨之势,如因侮辱、诽谤、消费不安全等引起的精神赔偿纠纷。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说明了一个社会在需求层次上的进步和提高(尽管其衡量的标准还难脱离金钱的数据)和对个人权益保障的全方位的张扬。较之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犯罪行为对受害人精神方面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地超出一般的侵权行为,如屡次被盗而造成的安全感丧失、被强奸后在心理上留下的永久的创伤、被诬告后造成的名誉损失等等,立法为何不赋予受害人向犯罪行为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立法为何又不强制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受害人进行赔偿?
  近年来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日渐成为一门显学,从理论到实践、从立法到司法,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应予与赔偿,在这一点上大家已几近达成共识,甚至已有论者提出了对受害人予与国家补偿的设想。②但更多的都是停留在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补偿)的层面上,而没能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对被害人进行强制赔偿这一问题作更为深入的阐述,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解释,基于侵权行为法理论,刑事被害人取得侵权行为人(在此即为犯罪行为人)的赔偿本就是一种应然,且根据民事法律就能实现其权益保障。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来对被害人的经济权益保障进行立法规制,笔者认为,我们就应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而不应仅停留在经济赔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层面,进而从刑事诉讼之功能、刑罚之体系构造、经济赔偿之作用、经济赔偿与刑罚之间的互补(就如加罗法洛主张的强制赔偿)等方面作更深层次的认识,才能对被害人赔偿在刑事法律关系上的价值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同时也更好地把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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