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赔偿之价值分析
刘方权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犯罪 刑罚 赔偿 价值
【全文】
刑事被害人赔偿之价值分析
——《
刑法》第
三十六条的展开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刘方权讲师
【内容提要】: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此为其在程序上的地位,但在刑事实体法之上,甚至
刑法理论上被害人都不能与犯罪行为人相提并论,原因是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诉权的独占。提高被害人的实体地位不能仅局限于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而获得民事意义上的赔偿,本文认为,应将对被害人从物质损害到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罚体系予以考虑,并对传统的犯罪观提出了质疑。
【关 键 词】: 刑事被害人 犯罪 刑罚 赔偿 价值
“不应为这种强制赔偿思想的新奇担忧,正相反,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的回归。” ①比利时犯罪学家普林斯在1891年的克里斯蒂纳会议上承认了加罗法洛的以强制赔偿代替对犯罪人的短期监禁计划在实践上的重要性,并对加罗法洛的计划做出了前述评价。今天读来,仍为加罗法洛的这一计划的大胆和他对自然法的精神的深刻理解,及其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赔偿的解读之独特感到震动——以强制赔偿代替短期监禁,会不会走入以民事责任代替了刑事责任的禁区,法理上说的通吗?实践中有可操作性吗?把他在一百多年前的计划拿到现在来看,仍不失为对思想和现实的一大挑战,也不失为是对今天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
我国《
刑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是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说明立法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有了重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立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仅局限于当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方面的损失时,他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赔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
刑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将对刑事被害人赔偿的范围局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物质)损失的情形,亦即刑事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是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而将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其实从侵权行为本身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