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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WTO进出口许可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8条解读

  总之,可以说,入世议定书把仅对香蕉案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升华或凝结成了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三、进口许可的程序规则
  GATTl994第13条本来已规定有进口许可的程序,尤其第3款。后来,从东京回合到乌拉圭回合之所以要专门制定一个行政管理程序,主要目的在于尽量简化程序并使之透明,避免用繁杂程序来限制贸易或造成新的贸易扭曲。“以期防止因对这类程序的不当运作会引起贸易扭曲”(序言)。《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规定的总原则是:简单、透明,“保持不偏不倚实行,以公平与公正方式进行管理”(协定第1条第3款)。
  入世议定书第8条第1款的规定也充分贯穿了透明与简单的特色。例如(a)项说:
  一 中国要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款(透明)提到的官方定期刊物上公布下列内容:
  一 按产品排出负责核准或批准,以给予许可证或其他认可方式,[该产品]进口或出口的组织的名单,包括国家主管机关授予该权的组织;
  一 获得此种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方式的程序与标准,以及决定是否给予的条件;
  一 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关税序号排出需经招标的全部产品名单,包括需经招标产品的资料以及任何变更:
  一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与技术的清单,也应将这类货物通知“进口许可委员会”:
  一 其进出口受限制或禁止的货物与技术的清单的任何变更。
   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应以一种以上WTO官方语言送交WTO,供散发给WTO各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委员会。”
  为什么要求公布有批准进出口许可的权力机关?从《工作组织报告》可以找到答案,即:“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关税配额(TRO)制度的管理缺乏透明、统一和可预见性表示关注”(112段)“这些关注包括:管理关税配额的法规目前缺乏透明:用的是行政指导:由于分配是以地方各级供应和使用情况为根据的,而不是按消费者的爱好和最终用户的需求来做出的,使市场出现扭曲……”(113段)“这些成员担心中国表示的将配额分配给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并授权他们以分隔开的方式再分配……与中国承诺的贸易制度统一实施不一致”(118段)“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在不透明,任意性的和歧视性的基础上实行的许多非关税措施表示关注”(123段)。正是对上述种种“关注”做出的回应,中国政府代表作了不少改进的承诺,但明文写进议定书,则更有“立此存照”的法律效力。
  其余的(b)、(c)、(d)项,在内容方面虽各有特点,但要求简单与透明这点则是共同的,我们就不再作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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