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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原则还是例外

  (4)、对犯罪行为性质与犯罪嫌疑人未然危险的评价
  犯罪行为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所要面临的刑罚,在犯罪嫌疑人选择是否要逃避诉讼时,对其重要影响的是面临的刑罚轻重,相对而言,犯罪行为的性质越重,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的欲望也就越强烈,其妨碍诉讼的未然危险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三)、审前羁押适用条件的动态性
  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来看,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均既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什么罪,更不能对其量什么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关系均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之下,亦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前,诉讼关系中的诸多要素都是处于变动之中的。同样的道理,在此阶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情的了解、证据的掌握也处于发展状态之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然危险性也处于变动之中。当然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检察人员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危险状况的评价也同样处在一种变动之中。
  《刑事诉讼法》既然把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状况的可能和未然危险的可能——两种未确定的因素作为考察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审前羁押的条件依据,我们在实践操作中也就应对审前羁押措施的适用作动态的理解,在羁押适用条件发生了变化的背景之下,对审前羁押状态作出调整,避免出现“羁押容易,保释难”的现象。
  1、证据条件的变化和审前羁押的变更
  侦查机关赖以判断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及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之刑罪之证据的否定,其直接后果就是审前羁押适用的事实基础的消失,变更是一种必然。
  2、犯罪嫌疑人未然危险阻却条件的出现或成就与审前羁押措施的变更
  所谓犯罪嫌疑人未然危险阻却条件是指能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原本具有的未然危险从潜在的可能发展成现实的主客观因素的综合概括。
  (1)、保证条件的成就
  在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后,即可谓保证条件的成就。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作用来防止其未然危险的发生。保证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强度除取决于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保证金的数额大小之外,还取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的认识态度,实践中为加强保证力度,笔者认为,在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外,还可借鉴国外司法机关的一些做法,如暂扣其护照、驾驶证、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资格证件,以降低起“跳保”(skip-bail)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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