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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原则还是例外

审前羁押,原则还是例外


刘方权


【关键词】审前羁押   适用条件   原则   例外
【全文】
  审前羁押,原则还是例外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侦查系   刘方权讲师
  [内容提要]:刑事拘留和逮捕文中统称为审前羁押,实践中在适用时忽略了对审前羁押的必要条件——未然危险的分析,审前羁押沦为侦查工具。文章对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对现状及未来进行了反思。
  [关 键 词]:审前羁押   适用条件   原则 例外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临时性的限制或剥夺。其采用的价值目标定位于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手段,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未然危险的防范,而非鉴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已然之罪的一种报应,也非一种处分,更不应是刑事侦查活动追求的目标。刑事拘留和逮捕(文中统称为审前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除生命权以外最为重要的自然权利——自由的剥夺,以之作为一种诉讼保障手段无异于一柄双刃剑,既有可能有益于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的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也有使本可免受羁押之刑的犯罪嫌疑人承受失去自由之苦的可能,甚至发生“刑”及无辜的冤案。①因此审前羁押从立法上不应是一种原则,而应是一种例外,在实践中运用更应得到慎重对待,在程序上得到科学的规范。
  然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在以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和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价值目标的侦查程序中,审前羁押被侦查机关无节制地滥用,甚至违法采用,审前羁押成了侦查机关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出于自身功利的需求(为更有利于其收集证据)将审前羁押当成了一种原则(甚至有些侦查部门以干警每月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量作为考核其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违法羁押,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也包括本属无罪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则在羁押期间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为“对于个人来说,先行羁押是一项极为严重的措施,并且看起来是一项有悖于无罪推定的措施,因为当事人是在尚未受到判决的情况下即受到了相当于重刑的处分。”②
  鉴于此,笔者拟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对实践中为何审前羁押成为原则之原因进行探讨和反思,对改变这种现状提点建议,以求说明,审前羁押不应是一种原则,而应是一种例外,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
  一、审前羁押适用条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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