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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程序若干问题初探

  单位犯罪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除了基于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方面的原因而有的回避情形之外,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在诉讼中的回避权在回避理由和情形上有别于自然人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了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回避的有关问题,虽说申请回避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属权利,但也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重要方面,与基于自然人犯罪规定的有关回避的理由和情形相对照,单位犯罪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和情形还表现出这样一些特殊性: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与犯罪嫌疑单位的同业竞争单位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单位的公正处遇的;2、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与犯罪嫌疑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单位的公正处遇;3、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与犯罪嫌疑单位之间曾经有过某种纠纷,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单位的公正处遇的;(这种情形在单位犯罪中是有可能存在的,此时就不是某一个侦察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了,而是某一机关的回避问题,也就是变更管辖的问题就产生了。)
  (三)、犯罪嫌疑单位诉讼权利的行使
  综观《刑事诉讼法》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或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主要有这样一些人或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受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委托的人员等。与此相对应,犯罪嫌疑单位在诉讼中其权力行使和保护的问题上的个性也就显露出来。1、犯罪嫌疑单位诉讼权利行使的主体问题。首先在犯罪嫌疑单位的负责人因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代表单位参与诉讼时,犯罪嫌疑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是当然的诉讼权利行使主体,其有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相关诉讼行为的权利,如在庭审中答辩、提起上诉、申请回避等权利;其次,在犯罪嫌疑单位缺乏适格的诉讼代表人时,犯罪嫌疑单位的上级单位、主管单位能否为其制定或委派诉讼代表人或直接由其负责人员代犯罪嫌疑单位行使诉讼权利;再次,受犯罪嫌疑单位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和保护犯罪嫌疑单位的诉讼权利。2、如果犯罪嫌疑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等疏于行使和保护犯罪嫌疑单位的合法权利,致使单位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犯罪嫌疑单位的员工能否积极主张,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主动要求作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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