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止经营或临时性的行业禁入
中止经营或临时性的行业禁入是针对犯罪嫌疑单位在有关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违法、非法经营涉嫌犯罪,为防止其继续进行相同的犯罪行为而采取的诉讼强制措施。司法机关从发现单位有犯罪嫌疑开始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起诉乃至审判,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果任由某些犯罪单位继续经营,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比如侵犯商业秘密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犯罪,如果在侦查、起诉期间任其继续生产,有可能给被害单位或个人乃至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如果须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取缔,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在司法机关已经介入后,必须等司法机关作出裁决认定,追究了犯罪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后才能进行,或必须以刑事判决作为依据。因此,立法应赋予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中止犯罪单位的经营行为或对犯罪嫌疑单位临时性的行业禁入。在采取了这些措施后,如果判决认定该单位有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依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进行取缔。
4、财产保证
在自然人犯罪刑事诉讼中,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及不适用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一措施完全可以扩大到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有的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只是在正常工作、经营之外实施了某项犯罪,如果全部冻结其资产,则可能会影响到其整个工作或合法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会给该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影响到相关单位的工作。还有的涉嫌犯罪单位在案发前就转移了资金,司法机关一时难以查清其资金下落,无法冻结其资金。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刑罚得以实现,或根据犯罪单位不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也可以要求其提供财产保证,即由涉嫌犯罪的单位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保证金,保证不妨碍诉讼,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准许。
5、暂扣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
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照是单位的“身份证”,是与其进行外部交往的个人或单位对其进行身份识别的重要参照,也是其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往来取得信任的重要保证,有时也是其进行犯罪活动时所披的合法外衣。暂扣其营业执照或有关证照对于限制犯罪嫌疑单位的再犯罪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犯罪嫌疑单位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
《
刑事诉讼法》的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
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二百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这些规定,显然也应适用于单位犯罪,作为对犯罪嫌疑单位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部分依据,但在有关的司法审查程序上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