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犯罪嫌疑单位诉讼强制措施的形式
单位犯罪因其主体区别于自然人的特殊性,对犯罪单位应采取有别于自然人的强制措施方式,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对犯罪嫌疑(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来达到保障诉讼顺进行的目的,相同的原理运用于单位犯罪之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金、资产、营业执照等证照、经营范围等的限制或暂时剥夺来达到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自由地控制,从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针对单位的不同特点,如犯罪嫌疑单位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等的不同,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诉讼强制措施的形式可以有:
1、登记管制
所谓登记管制是指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限制犯罪嫌疑单位向主管机关或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一种强制措施。进行登记管制可以防止犯罪嫌疑单位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逃避刑事责任,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对象不会消失,以保证对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能落到实处。虽说即使犯罪单位变更登记成功,从权利义务的承继来说,仍然可以要求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变更前的犯罪行为之刑事责任,就如即使犯罪个人做了变性手术、改了姓名、搬了家,但作为社会意义上的动物它仍然是父母的孩子,他仍然得为其变性之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也许就是这些改变为我们的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太多的障碍或诉讼成本。或者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了,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如果不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意义,也无法对犯罪嫌疑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登记管制实际上就是堵塞了其“自杀”之路,让犯罪单位无机可乘,无法规避法律以逃避其刑事责任。
2、冻结资金帐户
所谓冻结资金帐户又称为冻结资产,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单位资金流转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为了保证法院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授权予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要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或有关人员为了逃避败诉责任而在法院判决之前转移财产,使胜诉的原告即使胜诉也无法得到实体上的利益。值得刑事诉讼借鉴得是,因为我国《
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的惩处刑罚只有一种——罚金,这也是犯罪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形式,倘若其将单位名下财产转移,必将导致最后的刑罚无法得到执行而落空,成为一种形式而已,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对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金帐户(资产)予以冻结,防止犯罪嫌疑单位转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