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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地与香港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法律障碍

  从法律地位上说,WTO成员方中不论国家还是单独关税区,是平等的,统统要受WTO规则的约束,都要严格履行WTO条约规定的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3款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义务。”该协定书第4条另有专门规定,特别强调说:“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不符合《WTO协定》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使之符合《WTO协定》。”这就是说,在处理内地与香港之间经贸关系方面,适用WTO规则,是没有二话可讲的。如果原来按国内法或区际冲突法作过什么安排的话,也都要用WTO规则作标准加以清理。
  当然,在经贸关系中WTO协议未作规定的领域,是可以按国内法或区际冲突法来另作处理的。
  三、香港自由港制度构成的法律障碍
  内地与香港构筑自由贸易区性质的经贸关系上,最大的法律障碍来自香港自由港的特殊性。若以WTO贸易自由化的标准来检测,香港堪称贸易自由化的典范。它开放得再彻底不过,因为它对来自一切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与服务,既没有关税,也没有非关税的贸易限制。香港根本没有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乃至卫生检疫方面的任何法律或法规。香港政府甚至缺乏这方面的权力。这实际上正是它生存、发展、繁荣的最大优势所在。
  香港得以发展成为世界级的大城市,经济走向繁荣的主要优势,一般说的四条。第一条是金融,是亚洲的重要金融中心。第二条是物流,是以方便、迅捷和周全的交通服务而著称。过去的比较发达的转口贸易,虽因祖国大陆日益对外开放并加入WTO而相对部分减弱,但先进的海运码头和国际机场,加上运输资讯的网络化,智慧化和标准化,使得它在物流方面的优势仍在新条件下稳定发展。香港拥有全世界最繁忙的集装箱货运码头,80家左右的国际海运公司每周能提供400条航线,驶向全球500多个目的地。在空运方面,有设备先进的国际机场,66家航空公司每周提供3800个航班,飞向全球130多个国家或地区。第三个优势是旅游,每年能吸引1300多万各国游客,旅客所需的美食、游玩与购物,在香港都能得到满足。由于它的市场向全世界各国开放,又无关税限制,所以全球价廉物美的产品在香港都可买到,而且许多产品的价格比游客本国市场还低,有“购物天堂”的美誉。我本人几次过境香港,都遇见过游客在香港市场上购买本国“制造”的东西。例如,日本游客在香港购买日本造的高级照相机,价格竟比日本本国市场低20%左右。第四,是专业服务发达,从设计、营销、会计等诸多专业方面提供一流服务。
  总之,香港的“五流”(人流,货流,金流,讯流与服务)优势都是基于或依赖于自由港制度和港内稳定的法制环境而存在的。在讨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时,主要一个前提条件是:要保持而不是改变香港的自由港地位,要有利于而不是有悖于香港这五大优势的发挥。否则紧密经贸关系便无从谈起。而恰恰正是这个彻底开放的自由港制度,构成了内地香港间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最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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