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女性性周期与女性犯罪关系的研究目前还不多,目前还主要是一些对国外研究成果为数不多的介绍,法庭裁判考虑月经的因素更是闻所未闻。相对而言,我们的研究显得落后了,对月经与女性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亟待加强。尽管争议尚大,但是月经对犯罪会产生影响的观点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一些国家的法庭在裁判时已经从月经与精神障碍关系的角度去考虑月经在女性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当然,笔者对月经是女性犯罪一个重要原因的肯定性倾向,并非基于月经是不洁净的陈腐观念。[18]正如日本精神医学专家广濑胜世所言,“由月经表示的女性性周期,并不是发生犯罪或恶行的唯一或更本的原因;但是,在其与病态精神状况相关联时,的确又是决定犯罪的一个因素”[19]。加强对月经与犯罪关系的研究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也是一个防治女性犯罪的新视角。女性自身可以在月经期间注意对自己情绪、行为的调控。对于月经综合症严重的女性应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其家人也应关心爱护处于月经期间的女性,预防其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考虑月经因素,亦可科学开展对女性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治。西方一些犯罪学家就曾经建议:“对犯有经前期紧张的妇女判处缓刑,让她们得到一个正常的医疗”。[20]
【注释】 安妮•埃贝尔:《少女犯》,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6-117页。
陈兴良著:《
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
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 •G•罗森伯格著:《妇女心理学》,范志强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7~218页。
易旭夫等:《妇女月经死亡原因分析》,载《华西医大学报》,1988年29(2)。
珍尼特•希伯雷•海登、B •G•罗森伯格著:《妇女心理学》,范志强等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9~224页。
转引自陈泽广编译:《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页。
参见陈泽广编译:《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版,第181-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