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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与犯罪

  在一些学者强调月经与犯罪的关系时,一些学者却对此提出了质疑。例如,犯罪学家埃普斯调查了霍洛韦监狱关押的200名女商店行窃者,结果只有13.5%的妇女承认在月经前有沮丧、烦躁或紧张的感觉,而这些妇女中,只有10名在月经前有行窃行为,有12%的人在月经前偷窃,9.5%的妇女在有月经的那个星期里偷东西,而14%到16%的人则在其余的两个星期里偷东西,她还注意到31.5%的人已经绝经,而9.5%的人正处于绝经期。因此她不承认绝经本身在妇女行窃中起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月经的紧张与盗窃有关”。[16]
  三、月经能否影响司法
  月经能否影响司法,即月经是否可以作为法庭酌情裁判的根据。有的认为月经应该成为法庭酌情裁判的根据,而有的则极力反对。尽管争议历来都很激烈,但是月经对司法已经产生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
  早在一个世纪前,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庭在处理女性犯罪案件时,就开始考虑女性犯罪当时是否处于月经期这个问题。很久以来,法国的法庭就已形成了一个认识:女性行为举止的变化明显受其月经周期的影响,且应纳入法律定罪量刑范围内,因为女性在月经期犯罪,可能是因月经期的短暂精神障碍所致。因为月经而取保候审的案例早在1851年就出现过。[17]1988年,Sadoff在美国报告了第一例以月经期要求保释的虐待孩子案:一名妇女因犯虐待孩子罪被捕,她以月经作为其犯罪行为的庇护,结果该妇女因此而被保释,法庭裁定她没有犯罪动机,不为她的行为负责。在英国,1980年多尔顿曾经报道一名18岁女孩严重纵火,但因为月经而被取保候审案:女孩在13岁没有来月经以前的行为未见异常,然而在14岁月经后出现一些不能被父母理解的奇怪行为,如烧窗帘、砍手指、剃剪头发等,而且每间隔28-32天便发作一次,女孩的阵发性犯罪行为及自杀企图都与月经周期一致。女孩在实施严重纵火烧其父母的房子的犯罪当时也正处于月经期。这名女孩因此被取保候审,现在过着正常人的生活。在英国,罪犯责任能力的问题因Craddock及English案被提出,月经期综合症被接受为“精神疾病”,属1975凶杀条款中S2项的范围,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杀人行为,但被认为无责任能力而释放。1975年凶杀条款S2项规定:当一个人杀人后,如果精神不健全、智力缺陷,或作案当时有精神障碍,则无责任能力,将免于刑事起诉。这类似于我国刑法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不过,Craddock及English案在英国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尽管月经已经早对司法产生着影响,但人们担心月经期综合症可能成为女性犯罪的借口和替罪羊。有些西方犯罪学家曾为此作过专门研究,并得出了妇女有可能会以月经期综合症作为危害社会行为借口的结论。客观的说,目前的医学研究水平并没有完全弄清楚月经期综合症的病因,月经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尚缺乏十分有力的说服力,尤其是在考虑月经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时。如何给出一个月经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关系的一个明确的诊断,以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四、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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