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除了那些情节特别严重和处于婚姻关系非常阶段(如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内强奸行为,而且受害女性坚持要处罚加害人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罪名定罪量刑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婚内强奸行为都不宜让
刑法介入,更不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内强迫性生活行为,应尽量通过家庭长辈、社区、妇联、工会等非司法的途径来解决。
3、加强和普及性知识教育,倡导夫妻之间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和谐性生活观念。
【注释】 周琦、胡志国:《王卫明强奸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2期。
转引李立众:《婚内强奸定性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吕丽蝉《七成被虐妇曾遭夫强奸,多被逼性交半数宁哑忍》,载《星岛日报》(香港),2000年3月22日。
周崎、胡志国:《王卫民强奸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2期。
《法制日报》,2000年11月7日。
周崎、胡志国:《王卫民强奸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2期。
付立庆:《“婚内强奸”立法遭遇现实问题》,《检察日报》2001年1月31日。
1999年第3期《刑事审判参考》在第20号案例的“裁判理由”中写到:“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经处于不确定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于其发生性关系,从
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实践中认定此类强奸罪,与普通强奸案由很大不同,应当特别慎重。”
参见姚建龙:《论
刑法的民法化》,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11期。
杨德寿:《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