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与非罪之争
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在于有无婚内强奸,也不在婚内强奸中女性是否遭到性伤害,而在于如何看待和应对这种现象。事实上,丈夫使用暴力强迫妻子性交的现象自古即存在,但是长期以来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在男性主义社会之中人们并不把他当成一个值得在法律上探讨的问题来看待,甚至在道德上人们也不会去谴责这种会给妻子带来伤害的行为。婚内强奸这种广泛存在的女性性受害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所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夫妻性生活中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和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结果。1980年,美国一妻子告丈夫强奸获胜,婚内强奸从此在美国成为一个有关强奸罪法律规定的新概念。今天,美国几乎所有的州的法律都将丈夫包括在强奸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在美国的影响下,世界上部分国家也实行了婚内强奸的犯罪化。不过,即便是在已经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美国,罪于非罪的争论依然还很激烈。
在我国,主要因为王卫民案所引发的对婚内强奸罪于非罪的争论方兴未艾,归纳而言主要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1、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内强奸不能成立。从目前争论的结果来看,持否定说的主要理由主要有提供了以下几种由代表性的论据:(1)契约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特殊契约,只要婚姻关系不解除,根据夫妻间法定的同居义务,配偶间性生活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不需要在每次性交前征得妻子的同意。(2)暴力论。认为应受处罚的是婚内强奸所使用的暴力而非性交,应作为婚姻暴力中的伤害罪来处理,而不能按强奸罪对待。(3)报复论。认为允许妻子可以控告丈夫强奸,将会使丈夫经常处于提心吊胆状态,唯恐妻子事后报复。即使违背妻子意愿而强行性交,至多属于性生活不协调,应该用性道德来加以规范。若因此而构成强奸,那么丈夫的命运就掌握在妻子手中,这将不利于夫妻亲密无间的关系和家庭的和睦。(4)道德论。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双方均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内强奸并不违法,而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5)婚内无“奸”论。认为从人们对“奸”字的通常理解来看,婚内强奸不能称之为“强奸”。这种观点还认为,在婚姻关系内部妇女的性支配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2、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婚内强奸能够成立。肯定婚内强奸可以成立强奸罪的论点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法论。认为婚内强奸是一种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又采用暴力获其他威胁手段的强迫性交性,完全符合强奸的本质特征。或者说婚内强奸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而且《
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构成要件中,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因此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无法律依据。(2)丈夫无豁免权论。认为我国以及西方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际上贯彻了一条强奸行为中的丈夫豁免原则,但是,丈夫豁免权是人类从野蛮社会带入文明社会的脐带,是人类野蛮的性行为,它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上,丈夫不应该享有豁免权。(3)妻子权利论。认为女性有性自主权,这种性自主权不仅仅存在于婚姻外,而且存在于婚姻内。妻子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同意做爱,丈夫应尊重妻子这一权利。(4)世界潮流论。认为婚内无强奸的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否定,婚内强奸犯罪化已经在相当部分国家实现,这是世界性的发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