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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反思

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反思


姚建龙


【摘要】1999年12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卫民婚内强奸案引发了有关如何看待和处理婚内强奸行为的激烈争论。在这场方兴未艾的争论中,主张对婚内强奸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观点明显占优势,最高人民法院载发布的判例中表达了支持这一观点的倾向,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开始仿效青浦区法院的做法以强奸罪处理婚内强奸案件。然而,对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定罪量刑是否符合现代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是否真的保护了妇女的权益?是否真的顺应了国际潮流?最有发言权的中国妻子们是否真的愿意将丈夫的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值得冷静地反思。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反思
【全文】
  一、引言
  1999年12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的罪名,判处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子的在社会各界引起了不小的波动,其影响远远超出法学界的范围。一些报纸、期刊、网站纷纷对婚内强奸问题展开了讨论,一时间婚内强奸问题成为一个焦点话题,迄今方兴未艾。有学者对此评价说:“迄今为止,大概还没有任何一个刑法问题能像“婚内强奸”那样,在学术,立法、司法各领域中,引起如此尖锐的意见对立和争论。”[1]
  一般都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在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男方违反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婚内强奸与强奸的唯一区别只在于有无婚姻关系。早在20世纪初,美国一位与弗洛伊德齐名的性科学家霭理士就曾经说过:“婚姻内的强奸确实比婚姻外的强奸多”。 美国女学者黛安娜·E·拉塞尔于1982年发表了《有婚姻关系的强奸》专著,她在调查中发现,24%的已婚妇女反映,他们至少有一次被丈夫强奸或强奸未遂。今天,虽然美国已经将婚内强奸犯罪化,但是婚内强奸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有研究人员估计有10-14%的妇女在婚内被强奸。[2]在我国香港地区,调查九成三受虐待的妇女曾经遭受丈夫性虐待,其中包括威逼性交及模仿色情影视中女角进行性行为,部分妇女忍受丈夫此种暴力虐待达20年之久。[3]在我国大陆,1989年到1990年进行的2万例性文明调查显示:在夫妻性生活种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女性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4]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性生活中的确存在婚内强奸现象。[5]从以上资料中可以看出,婚内强奸已经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女性性受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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