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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教制度法律监督机制刍议

  其次,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和国家虽然三令五申必须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地区、一些单位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侵犯劳教人员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为数不少。把劳教法律监督的重点置于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上,必然对遏制和消除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应加强对劳教场所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背离对劳教人员的工作方针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劳动生产,应当从有利于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期满后就业的目的出发。”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对劳教人员的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和挽救”。总之,教育感化挽救第一,是目的;生产劳动等经济活动第二,是手段,应服务于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但是由于劳教场所经费匮乏,对生产劳动的认识不正确等原因,现实中存在把劳教人员当作无偿劳动力、经济来源等不正常现象,使用戒毒劳教搞外劳、以钱赎劳教期或变相以钱赎劳教期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些都严重背离了党和国家对劳教人员的工作方针。劳教场所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性单位,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督本身即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劳教场所经济活动的监督长期薄弱的重要原因。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对劳教人员工作方针的实现,迫切需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加强对劳教场所经济活动的监督。
  (三)监督形式应力求多样
  首先应扩大和增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对于违法乱纪现象敢于曝光,主动接受新闻出版界的监督,为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当然,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其次,应加强劳教人员对劳教工作干警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一特殊的法律监督形式。劳教工作干警的执法活动如何,劳教人员是最清楚的,如果这一特殊的法律监督形式能够得到切实加强,必然对提高干警执法水平、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起到重大积极的作用。为此需要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建议、批评权、申诉控告权等,为发挥劳教人员的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有效监督是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制的关键
  劳教法律监督应当是行之有效的监督而非形式上的监督。如果监督机制本身都不能落到实处,不能产生实际的功效,那么这一机制本身不能说是健全的,这正是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制的关键。为此需要加强劳教法律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权限并赋予其实际效力,如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劳教场所必须执行执行等;优化监督环境;提高监督者的素质;确立监督责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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