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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

  一般市、分院的机构有:办公室、行装处、政治处、培训中心、监察处、研究室、反贪局、法警队、法纪处、监所处、技术处、控申处、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县一级检察院的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反贪局、法警队、法纪科、监所科、技术科、控申科、公诉科、批捕科、民行科。在市级院从事非业务的检察人员大约有1/3弱,在县一级院从事非业务的检察人员大约有1/4弱。下面我们一个一个部门分析,首先,办公室、行装处、政治处、培训中心、监察处这类非业务部门需要的是文字功底好、管理水平高、组织纪律观念强,并不要求法律水平高。其次,业务部门中技术处要求是专门技术,监所处、法警队关健实践,对法律要求不高,主要是刑事诉讼中有关规则,属程序法上的要求,而对程序法的掌握与理解同行政规则一样易于操作,关健在实践。再次,业务部门中侦查部门反贪局、法纪处需要运用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与第九章渎职罪,正如我们前面分析,侦查活动是一门实践性学问,对法律的要求并不高。最后,需要对法律运用较多,要求有较高的法学素养的业务部门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部门控申处、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与非业务部门的研究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人员分为三个序列、一类人员,即检察官、书记员、法警序列外加行政管理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对法律要求高,而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却要求其他方面的素质。
     四.法学院学生与复转军人各自的优势
  一个法学院学生用四年的时间学习法理,学习法律知识,主要是学习对格式化后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即使有模拟法庭,那么它也是“从其一开始就是帮助学生熟悉法律程序和处理争议,而且也只能用来进行这种训练。”③也就是说,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是针对法院居中裁判的性质设定,特别是上诉审程序设定(在西方,上诉审只审查法律争议不审查事实问题),并不涉及侦查问题。即使公安院校,侦查业务也是理论居多,而阅历、直觉、经验在书本上并不能学习到。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检察机关主要在准司法部门发挥作用,如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而在侦查部门有先天不足,但并不否认通过锻炼成为侦查能手。
  复转军人,特别是复转军官,他们大多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阅历、敏锐的直觉和纪律观念。他们适合在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侦查部门也有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在许多基层检察院,60%以上的侦查能手有着军人经历。但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准司法部门有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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