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盛杰民 袁祝杰

浅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盛杰民 袁祝杰


盛杰民


【全文】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保证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不是同一概念但又密切相关,也是本文研讨的一个主题。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第二类是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即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类是连续保证的期间,即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务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他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他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因此,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实现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即除斥期间。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它在性质上属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保证期间一般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一般保证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开始之日或以后的某时起算,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①由此看来,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或组成部分,不存在没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