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目标
法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杰·佩罗指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在它诞生之时就已经过时的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充满形式主义的程序规定,既耗费时间又耗费诉讼费用。所以,1976年以后,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仍在不断地修改完善。1977年对裁判文书的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免除了当事人交纳裁判文书费用的义务。1979年3月对占有权诉讼作了明确的规定。1979年11月修改了破产上告程序的有关规定。1980年增加了仲裁制度。虽经修改但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并未被新法典完全取代。这也可以说是法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特点。严格而言,现行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只是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与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合并。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规定仍然适用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旧法国民事诉讼典的这一部分规定没有任何修改,保留了原样。
1.法国民事诉讼所遵循的基本模式仍然是当事人主义,但是同有兼求职权主义的倾向,这是社会发展之需要。基于法律传统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观念一,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开宗明义,在其首卷第一章中就奠定并明确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导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中尤以有关当事人主义的表述最为突出。所谓“当事人主义”主要是指,民事诉讼的提起与继续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证据材料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法官不能在指明的证据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可以处分的权利,等等。
2. 法国把诉讼权利作为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一种政治权利在《民事诉讼法典》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它与其他大陆法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不同之处。这里的诉讼权利是指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走向
德国民事诉讼法是继法国民事诉讼法之后的一部重要法 典。它一出世,就发生了一定的影响,当时日本正在积极制定各种法律,就以德国
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制定了日本
民事诉讼法(1890年)。另外,旧中国于192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条例》,也基本上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的。这些都说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之大。
这部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历史达百年以上的法律,它能具有一百余年的生命力( 纳粹统治时期,曾经要制定一部新法代替它,但未实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相当长时间里也沿用它,这是因为这部法律一方面有其本业的优点,另一方面,它的内容也不断地随社会情势而变化的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