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异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
杜永浩
【关键词】离婚 未成年子女 姓名权
【全文】
最近,笔者的一位朋友小李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了。六岁的男孩毛毛由她抚养。毛毛随父亲姓王。离婚后,小李想,孩子由自己来抚养,跟父亲姓王,以后会有很多事情不方便。于是,就打算为孩子变更姓名,跟自己姓李。但是,当她到当地派出所申请为孩子变更姓名时,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所以需要孩子父亲的签字同意。当她请求孩子的父亲签字时,王某却断然拒绝了她的请求。于是,小李来信向笔者咨询,她究竟有没有权利变更儿子的姓名?
任何人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姓名。这就是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
民法通则》第
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如何代为行使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我国法律却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针对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离婚后,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的纠纷,指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第
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
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由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基本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人一方不能自行变更子女姓氏。因此,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小李是不能自行变更毛毛的姓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