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党外人士”和知识分子被划为“右派分子”,起因于他们对当时的党政机关工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1957年四、五月间,中共中央发动了一场“整风运动”,并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作为整风运动的基本原则。为此,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指示”,组织“党外人士对党政所犯错误缺点展开批评”。[viii]同时,各主要报纸都发出要求党外人士“帮助整风”的强烈愿望和信息。在此背景下,整个中国出现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高潮。“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也大胆地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中出现的缺点和错误提出了公开的批评。当然,由此也引出了章伯钧的“政治设计院”、罗隆基的“平反委员会”、储安平的“党天下”等政治性言论。[ix]最初,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将此言论视为“反共情绪”的表露,并采取了“引蛇出洞”、“诱敌深入”、“准备后发制人”的对付策略。直到1957年6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执笔的《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社论,中共中央于三天后发布《关于反击右派分子斗争的步骤、策略问题的指示》,“反右派运动”正式开始。“右派分子”的言论被视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无产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右派分子”本身则被定性为“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力量”,同右派的矛盾被认为是“敌我矛盾”。[x]
几乎所有有关“反右”运动的资料都显示,劳动教养是当时处理“右派分子”的主要方式。[xi]那么,究竟有多少“右派分子”被送劳动教养呢?迄今为止,有关的准确数据还没有被发现。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劳动教养确实是当时处置“右派分子”的首要手段。[xii]
但另一方面,也恰恰是由于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劳动教养才有了一个历史性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机会。当然,发端于“肃反”运动之中的劳动教养制度,并非仅仅为处理“右派分子”而建立。“反右运动”只不过加速或推动了劳动教养法律的顺利出台而已。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当时的国务院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劳动教养的对象、性质、处罚内容、审批程序、管理机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这部“决定”只字未提“右派分子”之类的话语,但从其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表述来看,右派分子其实是隐含其中的。因为稍加分析就不难理解,所谓“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人,显然包括了“右派分子”。当然,除此以外,劳动教养还适用于三种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屡教不改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二是在公职机构中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受开除处理,无生活出路的人;三是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人。为什么要对这些“流氓、阿飞、盗窃、诈骗分子、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及其他各种坏分子”采取劳动教养措施呢?1957年8 月4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提供了这样的解释:
“事实证明,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方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这个办法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国家把那些坏分子收容起来,加以安排,给他们适当的劳动条件,例如由国家投资举办一些农场和工厂,组织他们生产,甚至强制他们生产,用这样一种办法来使他们有饭吃。这样说来,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正表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的生活、劳动、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精神。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和安排,也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的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xiii]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的“决定”将劳动教养定位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相对于“肃反”时期的劳动教养而言,“反右”时期的劳动教养除坚持原来的通过强制劳动来实施教育改造的社会功能以外,又增加了一项崭新的使命:为那些因为受到开除而生活没有出路的人提供就业的机会。换言之,对“右派分子”以及其他反革命坏分子强制送交劳动教养,其实是给他们在新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条件下以工作的条件,使他们由此获得生存的出路。毕竟,在整个国家都完成社会主义经济改造,以及中共的主流意识形态已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这些被视为“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的人,几乎不可能有独立创业和妥善生存的能力,将他们放置在社会上等于死路一条。正因为如此,《人民日报》的社论才将劳动教养看作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造坏人的宽大政策和仁至义尽的精神”。
那么,劳动教养所发挥的“安置就业”功能怎样才能实现呢?是将被劳动教养者永久性地安置下来,还是暂时将他们放在劳动教养场所从事劳动?对此,国务院的“决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劳动教养的“法定期限”即使在该“决定”中也并不存在。该“决定”只是强调被劳动教养者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可以另行就业,或者由单位、家长、监护人“领回自行管教”,从而解除劳动教养状态。但是,那些在劳动教养期限表现不好而没有就业条件的人呢?如果他们不具备另行就业或者被领回管教的条件,岂不就将被无限期地劳动教养下去了吗?
事实上,这种追问并不只是反思国务院“决定”的“立法技术漏洞”。在该“决定”实施后的三、四年时间里,确实存在着“劳改有期,劳教无期”的现象[xiv]。也确实存在着劳改与劳教不分、劳动教养举办权下放到县、劳动教养随意审批等问题。于是,才有了公安部1961年的第十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根据该会议形成的文件《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须经过专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到三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同时,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批准才可以举办。[xv]
对于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无论是中共中央的文件还当时亲历者的回忆,几乎都将其定性为“严重地扩大化了”,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既然大量“右派分子”属于被错划的,那么,这种“错划”究竟错到什么程度?根据薄一波的介绍,“反右派斗争中所划的55万人中,除极少数是真右派外,绝大多数或者说99%都是错划的。”[xvi]据统计,经过审查,全国只摘帽子但维持原案而不予改正的,不到5000人,约占原“右派分子”总数的百分之一;中央一级“不予改正”的只有五位: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陈仁炳、彭文应。[xvii]
如今,人们对“反右派运动”已经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反思,并在一定能够程度上给予了客观的评价。但是,对于当年作为处理“右派分子”主要手段的劳动教养制度,除了法学界给予了冷静的反思和中肯的评价以外,社会公众甚至当年的众多“右派分子”本人,却很少有提出尖锐的批评者。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时至今日,劳动教养依然在制度层面上存在,并被用来处理大量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建
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法制进程陷入中断的境地,劳动教养制度与其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一起停止实施。一部教科书是这样形容当时劳动教养制度的处境的:“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推行‘砸烂公检法’的倒行逆施,劳动教养事业也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被撤销或停办;许多劳动教养工作干部受到打击迫害;原有的劳动教养人员,有的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下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按罪犯对待和管理,有的则被遣散放回社会,其中不少人乘乱之机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劳动教养工作多年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基础也被严重破坏,整个劳动教养事业几乎陷入停顿状态。”[xviii]
“文化大革命”的确导致50年代以来劳动教养法制化的努力毁于一旦。但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任意剥夺的情况不仅没有发生任何积极的改变,反而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得更加严重。不然,就不可能有“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整个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恢复,也不可能有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快速出台。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
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由此,劳动教养制度在中断十余年之后,又重新得到实施了。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导致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恢复和重建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论依据较之以前有什么区别吗?对于这一点,1980年2月26日的《人民日报》作出了解释:
“在我们国家里,虽然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治安总的是好的,但是,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危害社会治安、干扰四化建设的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除了少数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不时进行各种捣乱和破坏外,还有一批为数不少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尽管他们罪行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对这些人如果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让其发展下去,就可能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对国家和人民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要整顿社会治安,对少数犯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必须依照
刑法从重判刑;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帮助教育或者送工读学校,对介乎这两者之间,即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必须依照《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如果放任他们在社会上偷、骗、抢、打,搞流氓犯罪等,为非作歹,扰乱治安,那就是对社会、对人民和他们本人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使他们悔过自新,走上有意于社会的道路。这样做,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些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的精神,也是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的重要措施。”[x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