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看的见的正义》之通过程序实现法治

  什么是刑事诉讼?正统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以惩罚犯罪、揭露犯罪、证明犯罪为目的国家活动。换言之,刑事诉讼实际是国家发动的一场旨在控制、镇压犯罪的战争,战争的主导者是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公安、检察、法院,战争的打击对象是所有犯罪者。但是,既然将刑事诉讼视为一种军事战争,那么为什么不按照军事战争的要求设置其过程,而要遵从“诉讼”的要求呢?任何诉讼都要求有控诉、辩护、审判三方构成的结构,其间控诉与审判必须有主体角色上的分离,而不能集中由同一机构担当;辩护也必须强大到足以与控诉相抗衡,并制约审判的程度。这种结构设置是背离战争科学上的军事力量高度集中的规律的。事实上,如果从军事战争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诉讼,公检法的权力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分工,而可以由同一机构集中行使打击权力;刑事诉讼法也完全没有必要制定,因为任何旨在确立诸如管辖分工、回避、辩护、逮捕条件、羁押期限、上诉制度的规范,无一例外地都会“捆住”公检法的手脚,使其无法随心所欲地打击犯罪,并降低刑罚本应具有的威慑力和恐吓力。
  在笔者看来,对刑事诉讼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国家专门机构一旦发现犯罪发生,就要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使犯罪受到准确、及时的惩处,从而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在这里,先有犯罪行为,然后才有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不过是为实现国家惩治犯罪的目标而服务的,它只具有工具或手段的价值。而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前面所说的“犯罪”不过是一种经验上或社会层面上的犯罪,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本应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的某一行为的权威性法律评价。因此,先有刑事诉讼活动。然后才会有犯罪的认定。未经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未经法院作出生效的司法裁判,任何人也不得被认定为罪犯。在这一意义上,刑事诉讼就对裁判结论具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权,从而具有完全独立于刑法的内在价值。长期以来,中国的主流诉讼理论所坚持的就是第一种刑事诉讼观念。这种观念否定了刑事诉讼为国家法律实施活动这一根本特征,将刑事诉讼理解为经验意义上的打击犯罪和惩治犯罪活动,使得刑事诉讼带有明显的行政性治罪活动,而不具有“诉讼”的性质。笔者主张,刑事诉讼要真正走向科学化、文明化和人道化,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使其受到一系列的法律限制。刑法确定的诸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犯罪构成、刑罚幅度、追诉时效等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其实是在静态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刑事诉讼的最大功能,就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