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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反思刑法第306条

《看的见的正义》之反思刑法第306条


陈瑞华


【全文】
  
  近年来参加一些与律师有关的会议,经常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本来是一场律师界精英的大聚会,却由于面临诸如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等一系列的诉讼难题,而搞得更像一场“诉苦大会”。但在中国辩护制度所遇到的所有困境中,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正在从事辩护的律师,因为执业与警察、检察官发生了冲突,而直接遭受刑事指控的现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统计,从1996年以来,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遭受各种刑事指控的已达100余人。当然,这一数字主要是各地律师协会上报到全国律协来的。至于那些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没能上报上来的案件,则并没有统计在内。据估计,发生全国各地的律师受到各种刑事指控的案件已经大大超过100件,受到刑事拘留、逮捕、通缉、劳动教养、取保候审、定罪、判刑等各种“处理”的律师,则已超过200人。
  为使读者对律师蒙难有一个直观的认识,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7年11月5日,律师刘某在结束法庭上的辩护活动后,与被告人丁某一齐走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他们刚走到法庭门外,即被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的几名检察官围住。刘某当即被强行押往检察院办公室进行审讯。同日深夜,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犯有“妨害证据罪”为由,对其口头宣布刑事拘留,并将其投进云溪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同年12月5日,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12月22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对刘某涉嫌“妨害证据”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在此以前,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曾指控丁某犯有受贿罪。律师刘某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1996年8月,丁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案件上诉以后,刘某作为辩护律师,提供了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尤其是获得了几份极为关键的证人证言。负责二审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原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证言的数名证人均被云溪区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的名义,加以拘传,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后来,证人相继推翻了原来的证言,该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检察院之所以指控律师刘某犯有“妨害证据罪”,就是因为怀疑他采取各种手段,唆使证人作出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证言。
  1998年3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丁某作为无罪的终审判决。同年4月14日,湖南《湘声报》就律师刘某被捕的事件,发表了题为“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的长篇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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