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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司法不公的另一类型

《看的见的正义》之司法不公的另一类型


陈瑞华


【全文】
  
  近年以来,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重视。人们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司法腐败”就等于司法不公,也就是司法机构枉法裁判、任意出入人罪。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另一类型的司法不公,它与“司法腐败”一样具有腐蚀、消解司法这一“社会正义最后堡垒”的负面作用。对此,社会各界似乎还缺乏充分、清醒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个新近发生的案例:
  广西柳州某法官私自接受了原告的请求,决定“帮助”他讨回欠款。1999年5月13日,法官与原告一起找到被告,在向被告“了解情况”后制作了谈话笔录,临走时还向被告发出警告:必须还清欠款,否则既可以“按民事处理”,也可以“按刑事处理”。第二天,法官又来到被告家里,将一份民事判决书送达被告。该判决书明确判定被告“败诉”。在被告当场提出质疑之后,法官又向他补送了一份起诉书。
  这个案件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法官与原告进行“单方面接触”,共同向被告展开调查。二是法官没有经过送达起诉书、立案、开庭、评议、宣判等法定程序,就擅自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是否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但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官违反了诉讼程序,造成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也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另一类型的司法不公”。
  如果读者对这种司法不公还认识不够的话,我们可以看另一个类似的案例。
  1999年1月,高某向辽宁某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杨某的轻伤害责任。法院于同年9月4日将杨某刑事拘留,9月14日决定逮捕。9月29日,法院在没有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当庭提出,没有事先送达自诉状就开庭审理,剥夺了被告人答辩和反诉的权利,违反了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此,审判长不予理睬,继续开庭。在法庭调查中,审判长主动问自诉人是否追加被告人,其代理人答:追加被告人的女儿、妻子为被告人,审判长当庭准许。同年10月26日,法院恢复开庭。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求对案卷中的部分书证和证人证言进行宣读和质证,被审判长拒绝。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对法庭审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时,遭到旁听席上一位女法官的制止。该法官指着审判长高喊:“休庭!”审判长立即宣布休庭。一个小时以后,法庭恢复开庭。当辩护律师说到:“法律是神圣的,法院也应该是法律的捍卫者”这句话时,突然遭到旁听席上一位身着便装的法官(事后得知此人为该法院副院长)大声呵斥:“不要再说了!法警把她驱逐出去,拘留!”这位律师立即就被几名法官(包括刚才要求审判长休庭的女法官)连推带拽驱出法庭,其没有读完的辩护意见也被当场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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