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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见的正义》之从曹海鑫案看中国的司法改革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人所共知的司法谚语,阐明的是司法程序和过程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表现在:法官仅仅自己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让周围的人甚至广大社会公众相信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说服案件当事人和任何关注案件的人士接受判决的结果,消除人们对其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现代司法的这种理性协商和说服特点,可以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官的中立无偏、法庭向公众的平等开放、法庭上的举证和辩论、法院判决对裁判理由的详尽阐释等各方面表现出来。在一系列的司法理念之中,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判者的独立性是极为重要的。这两点如果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司法审判就会衍变成官方对公民的赤裸裸的报复,与权力滥用相伴随的暗箱操作就会肆无忌惮地吞噬一个又一个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司法制度设计得科学与否,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管理技术问题,而与每一个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息息相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后,由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以此为根据,拒绝对上诉案件开庭审理,而搞所谓的“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也就是变相的书面审理。在这种审理过程中,第二审合议庭几乎完全以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卷宗为根据,不论被告人是否对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存有异议,都不再传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也不再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进行当庭调查,甚至连形式上的法庭审判也不再进行,公诉人、辩护人都不被允许出席法庭审判。事实上,第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没有开庭、没有亲自直接接触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怎么能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呢?!法官的审理既然完全以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为根据,而不具有丝毫的独立自主性,他们对案件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甚至法律的适用又怎么可能突破一审法院的认识局限性呢?!因此毫不奇怪,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几乎99%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要想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不公正判决申请上级法院加以改变,几乎难于上青天。可怕的是,我国很多死刑案件就是在这种第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被作出生效裁决的。即使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极为严重。但是,按照这样的法律程序和审级制度对其生命进行剥夺,也显得太随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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