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见的正义》之从曹海鑫案看中国的司法改革
陈瑞华
【全文】
看着手里这份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第249号刑事裁定书,心中沉甸甸的:一个人的生命就这样被我们的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了!案件留下了那么多的疑问,引发了那么多民众乃至文化界知名人士的质疑和不满,甚至还惊动了一些高级官员(参见《今日名流》1999年第3期,第4-12页)。曹海鑫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中的实体方面更是牵扯到犯罪构成的要件、正当防卫的条件等复杂的
刑法理论问题,证据方面也可以延伸出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证明力,证人的资格,证言的效力,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曹海鑫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很多辩护理由都没有被法院采纳。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无法发表适当的评论,而想从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程序问题入手,谈一下中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这是一个经历了较为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
1995年9月29日,曹海鑫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曹海鑫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看守所。经过三个多月的侦查,郑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此案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2月21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载明:1995年9月28日晚10时许,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西韩村民曹新春、贾勇亦随后同去。其间,在被告人曹海鑫家院内与被告人曹海鑫及其妻姜玉春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告人曹海鑫见状,即从院内跑回自己的二楼卧室,取出本人的五连发猎枪,开枪击中了刚冲进二楼客厅的曹新春的腹部,致曹新春当场死亡……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海鑫目无国法,仅因村民间的一般纠纷,即开枪行凶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0条之规定,特提出公诉,请依法判处。
1996年6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由该院审判员一人与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因为其中一名人民陪审员所报的姓名是假名;全部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而是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在侦查阶段由公安人员制作的询问证人笔录,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证人都被法庭无理拒绝,这“显然有失公正”;与本案关系极为密切的猎枪、弹壳,都没有以原件的形式提出到法庭上,而是直接让被告人辨认其照片;曹新春之死系众人夺枪所致,属于过失杀人。